烟语君有一从事物流施工行业的亲戚,高峰时也是雇佣了二十多名工人,企业的规模做的也挺大。近些年受大环境的影响,企业效益一直也不好,用他的话是,干了一年活儿能要回来的工程款还不够工人工资。于是,便想到了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向上游的企业索要拖欠的工程款。
手握五六百万元欠款金额的亲戚,从一大堆的欠款凭证和施工合同中,找出了近年来的五个纠纷,金额200万元左右的找到烟语君,询问是否能打官司要的回来。用他的话是,这些案子已经想了各种方法去要了,实在要不回来了。
烟语君看了下,提醒亲戚,现在的法院官司已经积压如山,不要一起都去起诉,可以先拿出一个案子去起诉个试试。这么做的好处是,一来为了做个探路石,看看法院真正的起诉周期如何,诉讼的真实效果如何;二来可以节省一大笔的律师费,省得交了律师费案子立不上,骑虎难下了。
亲戚同意了烟语君的意见。烟语君就帮他在本地联系了一个认识的律师,跟律师讲好了,先拿出其中最简单的金额仅有几万元的企业承兑汇票纠纷办理了委托手续,去法院起诉看看效果。由于都认识,讲明了利害关系、诉讼周期以及执行结果的顾虑,律师费也就象征性的收了2000元。
不出烟语君的所料,去年2024年4月份网上立案就通过的案子,早就不诉前调解了,可到了现在还没立上案子。再有三个月就一年了!
期间,烟语君催律师,律师说他已经不知道催了法院多少次了,去的次数多了,每次得到的答复是,法院现在积压的案子太多了,希望律师理解他们的难处。最后,律师说了实情,称他在2023年立的案子,也还没有立上案子呢!
期间,除了催律师,烟语君也到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去催了几次,每次窗口接待人员都是答复,案件催办的记录他们已经登记了,会给领导汇报的,回去等通知吧......也曾经拨打了12368进行催办,明明说好的三天内有人会回复结果,最后也是没有消息。
终于在前几天,对司法途径彻底没了信心的亲戚,从律师处取走了剩余的四个案子,称实在耗不起了,拿回去再想想别的途径和办法吧,还是别打官司了。
用亲戚的话是,他们家就住在直线距离当地法院不到500米的小区,没想到一个案子花了一年时间还没走到法院!真要等到案子审完加上执行,还不知道要等到猴年马月呢。说不定官司没打完,对方早就要么破产了,要么资产早就转移了,打官司还有什么意义呢?
如此的司法现状,亲戚的如此评价,真的令烟语君作为法律人为之汗颜。作为法律宣传,走法律途径可以实现纠纷处理的公平公正;作为司法机关,司法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管理部门,有了纠纷要走法律途径,不能私力救济。
可真有了纠纷,当事人拿出了律师费诉讼费,法律人、司法诉讼真的能帮上忙吗?如此的诉讼艰难,是些司法宣传、律师接案、法律公司业务推广中不会告诉社会大众的,也只有真正的走到了诉讼阶段,才会有真切的体会。
岁末年初,又传来了法院系统要“全面推广”要素性起诉状、答辩状的消息,顿时在饱受立案之难的法律圈引发了热议。有网友直言,如果真的“全面推广”,势必是在诉前调解、网上立案审查之外,又增加了一道立案门槛。
就在大多数人表示对这一做法不理解的时候,居然有律师撰写长文进行了论证和点赞称,这是具有历史进步性的司法变革。一刀切的推广要素式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难度,优化了资源配置,未来结案率应是法院无需再头大的难题,不得不说这将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场革命。”
看了律师的这篇文章,突然就想到了亲戚的选择。正如前文《法院“全面推行”要素性起诉状,有人看到了商机,有人看到了危机》所写的,法院“全面推广”要素性起诉文本要求,某些法律人真的看到了经济价值,认为法律人借此收费的又一项目正在冉冉升起,摩拳擦掌的准备大赚一笔。
真是应了那句话,无论什么职业,只要人数过百,必将三六九等,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人只想着赚到眼前的利益即可,哪会管什么法律的正确理解、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本职业的长远发展,也不会考虑的。
就算是法院“全面推行”要素性起诉文本要求,提高了法律人起诉应诉的难度,可在目前的法律行业、律师行业已经人满为患,恶性竞争、立案难、执行难频现的职业环境下,社会上、行业内真的可以实现单独为填写起诉状买单?
还是会出现,如上文中亲戚所经历的,在经历了网上立案、诉前调解、排队等待近一年时间的诸多关节后,社会人士有了纠纷,干脆不用律师、不打官司了。几百万的欠款,肯定还是会要的,至于采用什么手段,反正不是走律师这条路了。
后续带来的具体影响是,亲戚本来雇佣二十多人的企业,现在仅剩了四五个工人,有了业务也先要考虑未来的收款风险才决定承接与否,经济活跃度显著收缩。看看身边,具有亲戚类似顾虑及决定的,是少数吗?企业活跃度降低了,律师法律业务量的萎缩,还是意外吗?
如此这般,将会给社会经济乃至依附其上的律师行业,带来什么样的现实影响?这些法治基础,作为一名吃法律饭的律师、法律人,难道不应该基于行业长远发展而深入思考吗?怎么能贸然的提出,法律规定之外再设定立案门槛,具有“革命”性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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