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祥的案子难断,难就难在他虽然违犯了法律,其行为却符合儒家伦理的标准,甚至是极高的标准。在管秋阳的案子里,孔融说他们兄弟杀人是为了保全受之父母的身体发肤,这听上去实在像是一种诡辩。相比之下,陈祥的行为更能引起人们的同情。他们父子先是无私地救助了杨氏兄弟,在冰封洞穴的绝境下,陈祥首先想到的也不是损人利己,而是舍己救人,是割下自己的血肉喂给父亲,这是古代忠臣孝子的故事里反复出现的典范行为。在遭到父亲的拒绝后,陈祥难违父命,可他又绝不能对昏迷的父亲见死不救。这时,洞中只剩一个温厚的医生和只等他父亲一死就要分而食之的冷酷的杨释。陈祥在杀死杨释时,深知自己已经犯法,也无意逃脱法律的制裁。他在第一时间投案自首,说了十六个字:“杀人救父,义无反顾;触法而死,死而无憾”。听起来似乎义正词严。

面对这样一个为守孝道而杀人的罪犯,古代的司法者应当如何裁决呢?

当朝大司寇是古代法家的代表,他的论点很清晰:既然有法可依,就该依法裁断。在洞穴公案发生的架空世界里,国家的法律是以中国古代成文法的高峰《唐律》为蓝本的。而根据《唐律》,“杀人者死”,这是颠扑不破的原则。在大司寇看来,这条原则历经千百年历史的考验,仍旧白纸黑字地写在法典里,它必然经历过比陈祥的案子更疑难、更离奇的情况,因此也绝不该因为人们一时心软就遭到挑战。大司寇四十年来断案无数,他当然也有过在情与法之间纠结的时刻,但他学会了克制。他的陈词中有一段掷地有声的话语:“每个人都可以有每个人的私善,但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国家的公义。……公义一旦确立,必须义无反顾地抛弃私善。依循既定的公法行事,便有秩序;凭借无定的私善行事,便无秩序。”

大司寇的观点非常符合咱们现代人对于法律的认识,但此案发生的背景是古代的中华法系。在前面的介绍中我们提到过,中华法系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基于儒家伦理的道德判断会左右法律的判决。在这场集议中,大司寇的观点就遭到了前来抗议的太学生的反对,他们代表的是儒家的观点。咱们这就来说说第二个议题:根据儒家的观点,这个案子又该怎么判呢?

太学生主张对陈祥从轻发落。他们的论点也并非无依无凭。在《唐律》的开篇,有一段很长的序文,其中有这么一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意思是,法律仅仅是行政的工具,道德礼仪才是行政的根本,道德和法律就好比白昼和黑夜、春天和秋天,互相补足,缺一不可。更确切地说,在这种二元的关系里,道德还居于主位,法律只是从属。这样的文字写在《唐律》的开篇,可以说是总领了这部法典的精神。那按照这种道德先行的标准,陈祥的案子又该怎么判呢?

太学生援引了春秋末期的一则典故。孔子的学生曾子收了一个弟子,就要去当法官了。临去之前,他向老师请教为官的道理。曾子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意思是,当今朝廷执政多有过失,老百姓这才背离法律,你当法官,要懂得同情不得已的犯人,切不可在给人定罪时沾沾自喜。曾子的说法秉承的是一个更古老的原则,来自《尚书》中的六个字:“刑罚世轻世重”,意思是,刑罚的轻重,应当紧随时代的波动。那具体要怎么波动呢?另一位儒学大家荀子给出的解释是:“治则刑重,乱则刑轻”。国家治理得好,世道太平,还有人犯法,那就要用重刑;而要是遇上乱世,逼得良民也只能铤而走险,法官量刑就要罚得轻一点。这套原则体现的是儒家的仁政理想,事实上也左右着历代的司法实践。那要以“乱则刑轻”的原则来审视陈祥的案子,可就有的说了:陈祥父子逃荒的背景是当地发生了饥荒,这场饥荒接连数月,官府的赈济却迟迟没有发放。这样看来,造成食人惨剧的就不只是陈祥,更是当地政府低下的行政效率。太学生据此主张,罪在州县,而不在陈祥。

大司寇和太学生的争议并没有定论,两种观点都各有支持者,而这正反映了中华法系是法家原则和儒家伦理的融合产物。

在后续的讨论中,争论的焦点逐渐落在了第三个议题上:在中华法系中,怎样的司法流程才是最理想的?这关系到陈祥的判决应由谁来做出最终的决断。

在这个问题上,朝中的御史给出了一个高度凝练的回答:理想的司法流程是“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这十二个字来自《晋书·刑法志》,是理解中华法系的关键,但解释起来比较复杂,咱们得先搞清楚中国古人的世界观。

中国古代的学说百家争鸣,人们的世界观当然也千姿百态,不过大家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世界的本源和真理称为“道”。道是无所不在的,却又看不见摸不着,无法用言语描述。道是自然灵动的,任何试图将道固化下来的努力,都只能捕捉到道的一部分。但在现实里,人们总还是需要稳定的原则来指导生活,于是就有一些圣贤将道的原则提炼出来,形成稳定的表述,这就是“经”。咱们今天常用一个词叫“经常”,在古汉语里,“经”和“常”的意思是相通的,经就是指道的常态形式。

这里说的“经”包含儒家经典、礼仪、历史经验和法理。其中,法是经最刚性的组成部分,而法的载体就是《唐律》这样的法典。这样一来,道、经、法这三者就形成了层层嵌套的包含关系。说到这儿,咱们终于可以回到前面那十二个字了。先看前四个字“主者守文”,这里的“主者”指的是从县令到大司寇的各级司法官员。他们的使命是“守文”,也就是恪守成文法典中的法条。照这么看,大司寇主张依法断案,正是在履行自己的使命。

可是“主者守文”只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当案件的疑难超出了一般司法程序的承受限度,案件的审理就会进入第二个阶段:“大臣释滞”。“大臣”是以儒家士大夫为主体的文官,而“释滞”就是将凝滞在法律血管中的阻塞物疏通干净。在这一步,大臣援引的理据就不只是法典,而是扩充到了更广泛的“经”的范畴。前面的太学生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就引用了《论语》《尚书》《荀子》这类的儒家经典。

可是陈祥的案子至此仍未得出统一的结论,那司法程序就要走到第三步:“人主权断”。所谓“人主”指的当然是皇帝了,而“权断”的意思并不是用“权力”决断,而是“权衡”而断。“权”这个字在古汉语里的意思很玄妙,它指的是道除经以外的部分,写成数学的式子,可以是:“权 = 道 - 经”。在前面两个阶段,主者和大臣已经穷尽了经的内容。那到了最后这个阶段,就要由皇帝根据经以外的道,也就是权,做出灵活的判断。在儒家十三经之一的《春秋公羊传》里对“权”有一个经典的定义,说:“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意思是,权违反了经的规定,却产生了符合道的良好结果。当然,这种灵活决断的难度很大,风险也很高,只有在儒家理想中被视为圣贤的君王才有权断的资格。

讨论到这一步,人们期待的目光就落在了皇帝身上。那么,皇帝会如何权断这场洞穴公案呢?给出的最终判决是这样的:皇帝在集议中听了与会众人的观点,思考了一天,下了封诏书。他认为陈祥杀人救父触犯了国法,但在情理上值得怜悯。按照当朝法律,杀人者斩,而斩刑似乎过于残忍。于是,皇帝判处陈祥以体面的方式自尽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