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岑少琼:

我局依法查明你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3日和2024年10月28日在化州市那务镇那务圩郭志屋一楼岑少琼口腔诊疗场所擅自开展口腔诊疗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3份;3.《现场照片证据》1份;4.身份证复印件2份;5.查询《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岑少琼医疗机构信息证明1份;6.查询《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岑少琼医师信息证明1份。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器械(附清单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肆佰元整(9400元);3.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化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缴款方式可参照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一体化平台提供的方式之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我局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化卫医罚〔2024〕62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签领《行政处罚决定书》(化卫医罚〔2024〕6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化州市河西街道文仙路47号

联 系 人:容先生、陈先生

电 话:0668-7226709

化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