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轻信他人保证金要不回,湘法律所介入成功帮其追回
案情概要
张首权通过朋友(王深)介绍认识的岳闻,岳闻是大龙市大菜市场改造工程交给项目负责人,由于张首权没有岳闻微信,便通过现金方式给朋友(王深)20000元工程保证金转交给岳闻。
2023年8月5日,张首权朋友通过微信将20000元工程保证金转账至岳闻,同日,岳闻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大龙市大菜市场改造工程脚手架、水电承包给张首权,张首权交给项目负责人岳闻工程保证金2万元整(微信转账)从交钱时间起第二个月内,如项目不成岳闻需原本返还给张首权2万元”。
然该改造工程并未成功,现张首权要求岳闻退还工程保证金,经多次催要,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岳闻辩称,欠款事实属实,但2024年2月4日岳闻已经给王哥(王深)退还了10000元,现在只认可欠10000元。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首权委托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为自己维权。
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之后立马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对岳闻出具的收条进行了细致地分析,随后整理好诉讼策略协助张首权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岳闻向张首权出具收条可以证实双方合同关系,按合同约定现工程项目未开工,岳闻应依约定返还张首权20000元。岳闻辩解通过王哥(王深)已还款10000元,经当庭与王深通话,其认可收到岳闻转账10000元,但并未交给张首权,而是认为这10000元是用于解决王深与岳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岳闻辩解已偿还10000元的意见不予采信。原告张首权、被告岳闻约定从交钱起第二个月项目不成才返还20000元,故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23年10月6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岳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首权保证金20000元,并自2024年10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办案心得
湘法律所:“本案当事人张首权通过朋友认识的岳闻,在未有其联系方式与未了解清楚其具体情况下,就轻信了对方的承诺,先支付了20000元的保证金,最终岳闻的改造工程并未成功,导致张首权陷入了一场漫长的维权之路。我们受托后,主张对方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获得法院支持,最终帮当事人张首权追回了20000元的保证金。此案例提醒我们,不要轻信他人,在与人进行合作时应先了解清楚情况,以免遭受经济损失。同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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