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律政绅士

“从快从重”不是当事人主义,而是“纠问式”诉讼的继续。

无论什么刑事案件,均应体现当事人主义。而不能把当事人当做纯粹被追究的客体、被审问的对象,只有招供的义务,而没有辩护和反驳的权利。

许多刑事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这时更应体现两造的平等,给予两造平等的举证时间、地位,而不能“从快从重”。

“从快从重”是公权力至上的观念,是职权主义的加强版、升级版,而不是法庭公平公正地解决控辩双方争议的理念。

是“对证公堂是鄙下的,为君子所不耻”的观念的继续,甚至进而否定现代辩护理论。

“从快从重”是有罪推定,而不是无罪推定。刑事案件归根结底,是靠证据说话。法定证据的合法非法非常重要,非法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另一方面,辩护方的举证能力比较弱小,是否给他们比较充分的调取证据的时间,更重要。刑事案件,我们认为辩护方的举证时间甚至是永久的,因为人命关天。

故,“从快从重”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容易掩盖司法不公,只要判“对”了就行,走程序成为走形式走过场。

当下为数不少的刑事案件,还存在着法官素质低劣,审判不公,受到辩护人和当事人有力抵制和抗辩和公众的普遍质疑。

也还有为数不少的刑事案件,法官也为法定证据原则所捆绑,也不能充分展示自由心证。

应该承认谷口安平“在自由心证原则下要就证据进行讨论,可以说可供讨论的材料并不容易取得。”

换句话说,法官往往被迫只对有罪证据进行心证,而把无罪证据弃置一旁,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抛于脑后。使刑事案件连从轻的机会也没有,刑事诉讼法成为一纸具文。

程序法、证据法主要是约束法官罪刑擅断,使刑事案件一旦进入程序,就能为广大公民尤其是法曹所能准确预判,也就是使判决具有可预测性。如此这般,就根本不需要刘艳红、梁根林教授来“案后答疑”了。

当下最重要的是提高法官素质,增加案件的司法公信力。“只有首先是法学家然后才是好法官”

因此,要切忌“神秘的判决”、“迷信的公众或当事人”。

我国数千年法治不彰,究其死结就在于只讲实体,不讲程序。所以,程序法证据法极不发达。

英国法学家菲茨杰拉德说“英国法律的大多数规则,就是由规定怎么样取得证据和如何使用证据的规则所构成。”

刑事案件必须由严密的实体法和严格的程序法、证据法来规定,权力主体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对代表被告人的辩护人、代表被害人的公诉人给以平等待遇,以公平促公平。

刑事科学是一门科学,有自己的规律。

刘、梁二教授的“从快从重”论,不利于我国法律规则的正向构成。

杜兆勇律师2025.01.26于稷下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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