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 律政绅士
作者丨杜兆勇律师
人的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即使在紧急状态或临时状态,也不得剥夺。
因此,“从快从重”剥夺人的生命权,是不能被允许的,更不能被提倡和鼓励。
宪法和法律对每个人均应平等保护,让每一个涉案公民能接受平等的公开、公平、合法的审判,实施无罪推定的原则,辩护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因冤假错案接受国家赔偿的原则,上述原则也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
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也是尊重和保障人的生命权的世界大趋势。因为,死刑是报复刑的极端,使刑事法的特殊预防失去了意义。
人类的历史发展也充分证明死刑废除的国家,恰恰是严重极端犯罪率大大下降的国家。刑是为了不刑,止兵为戈。
刘艳红、梁根林两教授主张“从快从重”,难道司法现状“从快从重”得还不够吗?!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公民被拘24小时或48小时,有权获得法院裁决。
有的先进国家还在宪法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的拘禁不得超过60日。
我国公民被羁押有的长达数月或半年以上,无由获得法院裁决,得不到法院令状主义的积极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刘艳红、梁根林两教授所主张“从快从重”,究竟是对谁有利的“从快从重”,但绝对不是对公民有利。
我认为一切法律均应成为公民权利的救济法案,尤其是刑法自更不能例外。
无论是对人的尊重,保障其接受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的权利,还是坚持合法性原则,尤其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均与刘艳红、梁根林教授所主张的“从快从重”论具有根本的不可调合的矛盾冲突。
“从快从重”还必然冲击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有效辩护原则、冤狱国家赔偿原则等,使辩护人的有效时间大打折扣。
任何人在遭到权力侵害时均有权获得救济,刑事程序启动是对人的权利侵害的最极端形式。因此,刑事辩护全覆盖是必须的,甚至在死刑执行时辩护律师的临场也是必须的。
法律援助是必须的,这样才能让公民的权利救济落到实处。“从快从重”则必然使法律援助工作处于轻描淡写的地位,使国家更不愿意免费提供,“占坑辩护”会更疯狂挤占委托辩护的生存空间。
“从快从重”有违人的基本尊严以及人格不受侵犯原则,自然会产生对人的残酷、不人道或身体或财产或信息隐私的侵犯现象。
“从快从重”不应出现在我们这个日益走向法治的社会,更不应该成为一种价值导向。因为它尤其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尤其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颠覆了刑法的基本建构。
实在不能理解这种违反刑法原则、常识的论调,为何甚嚣尘上。
故,撰写十论予以商榷。
杜兆勇律师2025.01.31于稷下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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