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玉武|法律现代化:从法家“人的客体化”到法治"人的主体化" (下篇)法律现代化的中国路径 第四章法律现代化的中国路径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挑战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上,也体现在法治理念的进步上,为中国法律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立法领域,中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截至2024年,中国现行有效法律300余部,行政法规700余部,地方性法规12000余部。这些法律规范覆盖了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各个领域,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目标。特别是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趋于完善,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该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编1260条。

在司法领域,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措施相继实施,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等稳步推进,司法公正得到更好保障。智慧法院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司法效率大幅提升。

在行政执法领域,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改革措施相继实施。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相继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制度不断完善,公民权利得到更好保障。

在法治社会建设领域,全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七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协调发展。

然而,中国法治建设仍然面临挑战:

第一,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差距。虽然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的实施效果仍有待提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法律的权威性有待加强。

第二,法治意识与法治精神之间仍有距离。虽然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法治精神尚未深入人心。部分公民仍然习惯于通过非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部分官员仍然习惯于以权代法、以言代法。

第三,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仍有张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家化"因素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法律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存在冲突。如何克服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促进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是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第四,法治建设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欠发达地区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法治建设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如何促进法治建设的均衡发展,是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现实挑战。

面对这些挑战,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持续推进、久久为功。只有坚持不懈地推进法治建设,才能真正实现从"法家化"到"法治化"的转型,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挑战,揭示了法治建设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长期的努力和积累;法治建设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文化观念更新相互促进的。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挑战,还揭示了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制度完善,建立健全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法律制度;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观念更新,树立以人的主体性为核心的法治理念;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实践推进,将法治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挑战,还揭示了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中国法治建设需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需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需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路径选择,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

二、以人民为中心: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理念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理念,这一理念深刻体现了法治对人的主体性的承认和保障,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根本遵循。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首先体现在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上。法律制度应该以保障人民权利为核心,以实现人民利益为目标。在中国法治建设中,这一价值取向得到了明确体现。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典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他法律也都体现了保障人民权利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与法家的法律工具主义形成了鲜明对比,体现了从"法家化"向"法治化"的根本转变。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其次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应该充分反映人民意志,广泛吸纳人民参与。在中国立法实践中,这一要求得到了较好落实。立法公开、立法听证、立法协商等制度不断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不断拓宽。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成为常态,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表达立法意见和建议。这种立法民主化进程,体现了法律制定过程中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再次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法律实施应该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以便利人民为原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这一要求得到了积极推进。司法便民措施不断完善,立案登记制改革解决了"立案难"问题,巡回审判、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便民措施相继推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公民获得法律服务的渠道更加便捷。这些措施体现了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人民需求的回应。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还体现在法治建设的评价标准上。法治建设的成效应该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人民获得感为衡量尺度。在中国法治建设中,这一评价标准得到了明确确立。法治建设成效的评价,不仅看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更看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不仅看法治建设的客观指标,更看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这种评价标准,体现了法治建设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与西方以个人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既有相通之处,也有重要区别。相通之处在于:两者都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都主张法律应该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区别在于:以人民为中心强调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以个人为中心强调个人的独立权利和自由选择。这种区别反映了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也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特色。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核心理念。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标志着中国真正实现了从"法家化"向"法治化"的转变,建成了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还体现在法治建设的目标设定上。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规则,而是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工具。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是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在日常生活中享有安全感和幸福感。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还体现在法治建设的方式选择上。法治建设的方式,应该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法治建设不仅是国家机关的事务,也是全体人民的事务。人民不仅是法治的受益者,也是法治的建设者。通过人民的广泛参与,法治建设才能获得坚实的社会基础。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还体现在法治建设的内容安排上。法治建设的内容,应该回应人民的关切和期待。人民关心什么、期待什么,法治建设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从食品安全到环境保护,从教育公平到医疗改革,法治建设应该覆盖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

秦晖教授在《共同的底线》中探讨了现代社会的共同价值底线问题。他指出,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社会进步的基础,也是法治建设的核心目标。这一观点为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三、全面依法治国: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布局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布局,这一布局涵盖了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为中国法律现代化提供了系统性的行动纲领。

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是"全面"。所谓"全面",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全面覆盖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法治建设不仅是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领域的事务,也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的事务。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将法治原则贯彻到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第二,全面覆盖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法治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每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法治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三,全面覆盖法治建设的各个层级。法治建设包括国家法治、地方法治、基层法治等层级,每个层级都有其特点和任务。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统筹推进中央和地方法治建设,实现法治建设的均衡发展。

第四,全面覆盖法治建设的各个主体。法治建设不仅是国家机关的事务,也是全体公民的事务。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公民依法维权,实现各主体的共同参与。

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的基本方式。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二,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建设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三者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共同构成法治建设的整体格局。

第三,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发展。科学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前提,严格执法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公正司法是法治建设的保障,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法治建设的完整链条。

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系统思维和整体观念。这一布局不是简单的制度叠加,而是有机的系统整合。在这一布局中,各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推动法治建设向前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为中国法律现代化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按照这一布局推进法治建设,中国必将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从"法家化"到"法治化"的历史性跨越。

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还体现了法治建设的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在整体推进的同时,需要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重点突破。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点,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建设的关键,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建设的基础。通过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还体现了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原则。在顶层设计的同时,需要鼓励基层探索,总结基层经验。各地在法治建设中的创新实践,为全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通过基层探索,丰富顶层设计。

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还体现了法治建设的制度完善与文化培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制度完善的同时,需要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法治文化的培育是法治建设的灵魂。通过文化培育,支撑制度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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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治化的制度建构:民主法治国的立法原则

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需要在制度层面确立民主法治国的基本立法原则。这些原则是现代法治区别于传统法家"刑赏二柄"的根本标志,也是保障人的主体性、限制国家权力的制度屏障。中国法治建设应当着力建构和完善以下核心制度。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落实

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逻辑起点,国家的一切权力源于人民,立法的正当性最终追溯至国民的公意。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政治正当性从"君权神授"向"人民主权"的历史性转变。

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落实,首先要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载体。应当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立法更好地反映人民意志。同时,应当完善立法听证、公众参与等机制,拓宽人民参与立法的渠道。

其次,应当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保障宪法实施就是保障人民主权。2018年宪法修正案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未来应当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机制,确保一切法律、法规都符合宪法精神。

(二)基本人权保障原则的宪法实施

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法治国的存在目的不是为了限制人,而是为了保护人的尊严、自由与平等。中国宪法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人权保障原则在中国的正式确立。

基本人权保障原则的宪法实施,首先要求完善权利救济机制。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的保障离不开有效的救济途径。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降低公民维权的制度门槛。同时,应当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使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

其次,应当加强法律保留原则的落实。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正式法律来规定,不能仅凭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处理。应当清理和规范授权立法,防止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立法随意限制公民权利。

再次,应当完善人权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已经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应当认真履行公约义务,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三)法治原则与法律优位的全面落实

"法治"意味着政府受法律统治,而非人的意志。法治原则包含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两个相互关联的要求。法律优位要求行政与司法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律保留要求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必须由议会通过正式法律来规定。

法治原则的全面落实,首先要求加强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越权行政、违法行政。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要求完善法律保留原则的立法落实。应当明确法律保留的事项范围,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对于授权行政机关立法的事项,应当明确授权的范围、期限和监督机制,防止授权立法的滥用。

(四)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制度完善

权力分立与制衡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基本架构。为了防止权力腐败和专制,必须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并使之相互制约。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制度完善,首先要求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当完善人大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同时,应当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使人大真正成为"钱袋子"的守护者。

其次,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同时,应当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

(五)比例原则的制度化

比例原则是法治国的"金律",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子原则。虽然中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比例原则,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比例原则已经得到广泛适用。

比例原则的制度化,首先应当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比例原则。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将比例原则写入行政程序法,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供明确指引,也为司法审查提供判断标准。

其次,应当建立比例原则的审查机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应当加强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审查。对于明显违反比例原则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变更。

再次,应当加强比例原则的配套制度建设。比例原则的适用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撑,如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行政听证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完善,可以为比例原则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六)法的安定性与明确性的立法保障

法律必须是可预测的、稳定的,让国民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法的安定性与明确性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民自由的重要机制。

法的安定性与明确性的立法保障,首先要求提高立法质量。法律条文必须清晰、明确,避免使用模糊、不确定的概念。对于必须使用概括性条款的情况,应当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其次,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公民就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应当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法律的实施效果,及时修正不合理的规定。同时,应当控制立法的频率和规模,避免过度立法。

再次,要求严格限制法律的溯及力。法律原则上不得溯及既往,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要求。对于必须溯及既往的情况,应当严格限制溯及的范围和程度,并给予受影响者合理的补偿。

(七)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第一道防线。中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这是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落实,首先要求提高刑事立法的明确性。部分刑法条文存在模糊性,如"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表述缺乏明确标准,给司法适用带来困难。应当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尽可能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其次,要求厘清刑事司法解释的边界。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不能创设新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建立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查机制,防止司法解释变相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再次,要求加强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防止刑事政策的随意变动影响法的安定性。

(八)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完善

合宪性审查是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关键制度。2018年宪法修正案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确审查主体和程序。应当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条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等,使合宪性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其次,需要扩大合宪性审查的范围。合宪性审查不仅应当审查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还应当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同时,应当建立附带性审查机制,允许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

再次,需要加强合宪性审查的实效性。对于被认定为违宪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其法律后果,如宣告无效、限期修改等。同时,应当建立合宪性审查的公开机制,增强审查工作的透明度。

(九)程序正义原则的强化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保障人的主体性的重要机制。中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诸多程序制度,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存在。

程序正义原则的强化,首先应当确立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其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即使结果正确,如果程序违法,也应当予以纠正。

其次,应当完善程序法律制度。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应当明确规定程序要求,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等基本程序权利。

再次,应当加强程序权利的司法保障。对于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应当允许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加强对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对于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

上述九项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与法律优位、权力分立与制衡、比例原则、法的安定性与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合宪性审查机制、程序正义原则——共同构成了民主法治国的制度支柱。中国法治建设应当以这些原则为指引,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真正实现从"法家化"到"法治化"的历史性跨越。只有在这些原则的保障下,法律才能成为保障人的主体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安排,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未来,是一个充满希望的未来。在这一未来中,法治将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律成为保障权利的基本规范,公民成为法律关系的真正主体。从"法家化"到"法治化"的转变将最终完成,中国将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这一未来的实现,需要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成为法治的建设者、维护者和受益者,共同推动中国法治事业向前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将见证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伟大成就,见证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结语

法律的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议题。本文从哲学层面深入探讨了法律现代化的核心命题:法治的本质在于承认人的主体性,这是现代化的起点。

法家思想将人“客体化”,视法律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将老百姓视为被统治的对象而非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这种法律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形成了根本性的对立。中国传统法律具有鲜明的"法家化"特征,这些特征深刻影响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构成了中国法律现代化必须克服的历史障碍。

笔者曾经撰文批评过法家:

法治的哲学基础是人的主体性。主体性哲学确立了人在认识活动和道德实践中的核心地位,为现代法治理念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揭示了人与人之间主体性确认的根本问题,为理解法治的本质提供了深刻的哲学洞见。法治的核心在于建立一种相互承认的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个人都被视为具有独立人格和尊严的主体。

从"法家化"到"法治化"的转变,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核心任务。这一转变的内在逻辑是从将人客体化到承认人的主体性。近代以来,中国法律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艰难转型,这一转型历程充满了曲折和艰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法家化"向"法治化"的转型仍在进行中。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现代化历程为中国法律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比较视角。王泰升教授系统研究了台湾法律现代化历程,提出从"内地延长"到"自主继受"的分析框架,揭示了法律继受与本土化之间的复杂关系,对于理解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秦晖教授的研究则为我们理解法家思想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视角,其"共同的底线"理论对于理解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法制史研究中存在一种"法家化"的错误导向,需要引起警惕和反思。避免这种错误导向,需要全面客观地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辩证地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正确理解现代法治理念的本质,促进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理念是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理念深刻体现了法治对人的主体性的承认和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布局,这一布局涵盖了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为中国法律现代化提供了系统性的行动纲领。

展望未来,中国法律现代化将在法律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涉外法治建设、法治理论研究等方面继续深化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将最终完成从"法家化"到"法治化"的历史性跨越,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法律的现代化,归根结底是人的现代化。只有当每个人都成为法律的主体,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障,法律现代化才真正实现。这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终极目标,也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

从"法家化"到"法治化"的转变,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核心命题。这一转变的完成,将标志着中国真正实现了法律的现代化,建成了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我们将见证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见证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

参考文献 一、法理学著作

高鸿钧、李红海:《新编外国法制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

张骐:《法理学十六讲:主题与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

马长山:《数字法理学》,商务印书馆,2025年。

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

二、秦晖著作

秦晖:《共同的底线》,江苏文艺出版社,2013年。

三、政治学著作

[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

本文作者:庄玉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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