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

首先看这个问题,属于提拔吗?这个本身就带有对提拔的偏见。

所谓的提拔,大概在很多人眼里,就是权力的增减。那问题来了,我们现在本身的体制机制里,就是条条块块分割的情况。

什么是条,什么又是块呢?按照政治社会学的理解,条和块是两条平行的行政系统条是按照职能设立的各个职能部门,他们是这一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同时对下一级部门有着管理的权限。块是按行政区划进行设立的各级政府。条和块共同配合,相互配置,构成了当下的管理格局。

但是,条和块之间,又并不完全划定。比如有的部门,本身在块里,但又呈现条的属性。

为什么要讨论这个?其实回到这个问题,公安局和司法局,这两个就会遇到这个问题。虽然同属于政府部门,但公安局又会呈现条状的特征,比如公安局下辖的各派出所,听从的是公安局的指令。比如乡镇派出所,属于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是内设机构,并不直接受乡镇政府的管理。那他们之间的互动,平时多靠同级的协调。必要的时候,乡镇政府请示区县政府,由区县政府对公安局提出意见或指令,从而由乡镇派出所执行。

而司法局呢,则更多是块这个里面的一部分它首先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但它往往在县域一级截然而止了。虽然有司法所这样的派出机构,但在县域一级设置的情况却各不相同。虽然从《司法所条例(征求意见稿)》等制度设计可以看到,目前设计的取向是,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人。工作人员应实行乡镇统一招录并实名制管理。

但实际上比较来说,公安局-派出所这样的条状结构,条的特点要更明显一些。

即便如此,条和块,真的有好坏吗?其实这就是干部使用的一个正常环节。在一个县域里,正如有的人说的,公安局和司法局,往往同属于一个县领导,干部之间轮换、调配也属于正常情况。从副局长到司法局局长,本身就是由副转正,不管事权如何,起码名分上提升了,个人的平台也提升了。

如果做得好,就是位置在等人。如果做不好,就是人在等位置。在这方面,不要有太强的得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