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找“背债人”办理贷款

成都一女子委托背贷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

作者:张子纯、张明武、闫宇飞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年2月11日第03版

成都一女子委托他人帮忙找“职业背债人”办理银行贷款,因未能顺利办理贷款将受托人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合同纠纷案,判决确认该委托行为无效,被告返还原告3.18万元。

2022年1月,姜女士因征信不符合办理贷款业务的标准,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因急于用钱,姜女士便委托廖某到金融机构办理银行贷款,并先后向廖某支付共计3.18万元,约定其中3000元作为廖某的报酬,其余款项用于支付办理贷款所需的相关费用。

双方约定,由廖某寻找符合征信标准的第三方“背债人”作为主债务人,以“背债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姜女士负责提供担保,办理成功的贷款由姜女士使用。

然而,廖某一直未能为姜女士成功办理贷款,且拒不退还相关费用。姜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廖某归还3.18万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

1.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姜女士因自身征信不达标,委托廖某以他人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系以规避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方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扰乱了金融信贷秩序,该行为无效。

2. 廖某无权向姜女士收取报酬,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费用。

3. 姜女士明知自己的征信不达标却仍然委托廖某以他人名义为其办理贷款,其对自身相关损失的产生具有重大过错,无权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驳回姜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信用”已成为社会成员进行经济活动的凭证。一部分人因信用瑕疵不具备贷款条件,便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申请贷款,为获取高额佣金的“职业背债人”应运而生提供了条件,这种行为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扰乱金融秩序。在此也提醒贷款机构,在审核借款时,应加强对借款人的身份和借款用途的核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职业背债人”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职业背债人”乱象频发需加强治理

作者:刘燕波,包健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年2月11日第06版

目前,我国征信系统日益完善,征信报告成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更是金融机构贷前审核的必要环节。但与此同时,个人征信也开始成为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如部分征信无不良记录但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个人,受不法中介的利诱成为“职业背债人”,骗取金融机构的大额贷款,事后根本无力清偿债务。

“职业背债人”乱象不仅会严重影响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更会引发社会诸多不稳定因素,亟须引起重视。经对涉“职业背债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梳理分析,结合笔者的审理实践,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行为隐蔽难甄别。

首先,“职业背债人”多未准确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其载明地址亦非真实居住地,加之电话号码经常更换,致使此类案件多数无法实际客观送达,进而导致当事人无法到庭说明情况。其次,银行等金融机构提起诉讼时,多能提供包含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贷款人现场签字照片、录像在内的一系列证明当事人自愿贷款的证据,而审查前述证据亦难辨别当事人是否系“职业背债人”,更难发现是否有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中介机构等牵涉其中,致使职业背债行为隐蔽性较强,难以有效甄别。

二是贷款损失难救济。

作为债务承担主体的“职业背债人”往往同时办理房贷、车贷、信用贷等多笔贷款,抵押资产价值无法覆盖贷款金额,如以车辆作为抵押物的案件中,甚至存在抵押物完全“失踪”的情形,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救济。同时,此类案件亦存在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外部中介等勾连情形,金融机构为避免内部人员被追责,只选择“职业背债人”作为起诉对象,但“职业背债人”并无实际履行能力,金融机构实际损失难以弥补。

三是债务枷锁难解脱。

“职业背债人”通过出卖个人征信所获的收益与其所承担的代价难成正比,其实际仅能拿到一小部分贷款,大部分款项都被不法中介乃至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瓜分。但“职业背债人”仍然需要承担全额归还贷款的民事责任,拒不履行的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此外,其参与职业背债行为还可能涉嫌金融诈骗等刑事犯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职业背债人”很难正常回归社会。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业务管理。

同一“职业背债人”多会在短期内连续办理多笔贷款,基本由短时间内获取的房产、车辆进行抵押,且较多情况下还存在房产、车辆评估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情形。因此,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程序,利用关联大数据研判贷款风险;加强对房产、车辆价格评估单位以及合作中介机构的管理,堵住“内外勾连”的管理漏洞;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建立职业背债“黑名单”,从源头上降低风险。

二是形成职能部门多方监管合力。

金融监管部门应强化职业背债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牵涉其中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加大处罚力度,倒逼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联动法院、公安、检察,完善协作机制、汇聚打击合力、形成有效震慑,共同铲除“职业背债人”产业链的生存土壤,实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治理一片的治理效果。

三是深化重点人员法治宣教工作。

“职业背债人”通常为金融意识、信用意识、法律意识“三薄弱”的个人,极易受到不法中介的宣传误导,应当加强针对此类重点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普及有关金融、征信知识,加强典型案例宣传,筑牢群体防范意识,同时促推互联网平台加强审核力度,及时断链“职业背债人”招募的宣传广告,构建清朗的金融网络空间。

文章来源:最高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