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

并从中抽头渔利

是否构成犯罪?

日前,泉州洛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赖某某、陈某某等于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在泉州市丰泽区某店面等地利用“六合彩”网站,采用线上和线下投注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下注“六合彩”。经统计,被告人林某某等5人经营“六合彩”的赌资合计人民币170万余元

洛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赖某某、陈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是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赃情节、过往行政处罚等综合考量,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各处相应罚金,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及赌资。

法官说法

“六合彩”是赌博

赌客也可能受处罚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空间、赌具,为赌客设定赌博规则、方式,帮助赌客进行资金结算等服务,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六合彩”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赌博活动,不仅接受他人投注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码”的赌客也可能受到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及罚款。

赌博违法犯罪可能衍生其他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广大群众要提升拒赌反赌意识,拒绝以身试法,共同营造文明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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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峡都市报闽南新闻

编辑 | 吴杰婷

审核 | 陈文经 张镇业 曾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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