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漳县高速公路大队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持续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现将近日查处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警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切勿心存侥幸。

2025年2月14日22时10分,董某某驾驶甘JAF***号小型汽车沿陇漳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30公里0米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漳县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公安交通综合应用管理平台查询,截至2025年2月14日22时许,董某某确系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无证驾驶的情形有:

(一)未依法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来源:漳县高速公路大队

● 监 制:杜金植 ● 编 审:李欣君

● 责任编辑:张陇霞 ● 编 辑:李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