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案件提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通肇事后冒用他人身份,能否认定为“逃逸”。

一、逃避范围涵盖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无证驾驶影响责任划分与保险理赔,冒用身份意在逃避高额赔偿,进而影响罪与非罪、量刑轻重。

二、“逃跑”不限于物理逃离。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同意离开,实质上仍属逃避。被告人未如实供述身份,导致公安机关后续查处受阻,其欺骗性离开与逃离现场性质相当。

三、冒用孪生兄弟身份极具迷惑性,极易造成错案及无辜者承担负面评价。若不认定为逃逸,不足以彰显法律惩戒功能。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书字号:(2023)苏06刑终273号刑事裁定书

案由:交通肇事

【基本案情】

2 0 2 2年1 1 月1 1 日1 8 时3 2 分4 0 秒前后,被告人丁某某无驾驶证驾驶苏H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县某路段,与步行的被害人郑某发生碰撞,致郑某摔倒。当日18时33分26秒,许某驾驶苏FQ×x×× 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交叉路口右转弯往东,对倒在路面上的郑某二次碾轧。事故造成郑某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丁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置,参与抢救被害人,但接受讯问时冒用其孪生哥哥丁某1的姓名、身份证、驾驶证。后因丁某1反对丁某某冒用其身份,丁某某遂于同年11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真实姓名为丁某某而非丁某1,且系无证驾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同日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2022年12月16日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丁某某无证驾驶,对路面观察疏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焦点】

交通肇事后冒用孪生哥哥身份的,能否认定为逃逸。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丁某某冒用他人身份,隐瞒自己无证驾驶的事实,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丁某某主动投案,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真实身份,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丁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当,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丁某某对其交通肇事、冒用他人身份的事实无异议,辩解其行为不是逃逸。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审被告人丁某某肇事后冒用孪生哥哥丁某1的身份,是为了掩饰无证驾驶,在后续的事故责任划分乃至是否进入刑事追责程序上得以逃避。其次,丁某某冒用他人身份,欺骗现场公安人员才得以离开现场,其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亦属逃离现场。最后,丁某某与其冒用身份的丁某1系孪生兄弟,常人一般无法识别,已使公安机关错将丁某1认定为肇事者展开侦查,其行为性质、后果与肇事后找他人“顶包”的逃逸无异,并非简单的不如实供述真实姓名。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甘海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