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围绕屏蔽与删除信息的法律定性争议,从技术本质、规范解释、刑事规制三个维度,阐明“文义解释优先”与“立法明确性底线”两大司法原则的实践要求。
一、技术本质:不可逆性构成法律定性的分水岭
(一)技术实现的核心差异
1.删除:数据存储状态的终结
技术标准:需达到NISTSP80088规定的介质覆写或消磁层级(如硬盘物理销毁)。
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消除”效果,对应《网络安全法》第47条的“消除”义务。
2.屏蔽:数据可见性的控制
技术路径:算法降权(如百度搜索排名调整)、权限限制(如微博评论过滤)。
司法鉴定:在(2021)沪0112刑初89号案中,法院确立“三级验证法”——仅当普通用户、开发者接口、数据库均无法获取数据时,方认定为删除。
结论一:屏蔽与删除存在不可逆性差异,技术本质决定法律定性不可混同。
二、规范解释:文义优先原则的刚性约束
(一)法律文本的体系化要求
1.民法典的并列式立法
第1195条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并列规定,表明三者法律效果互斥。若将屏蔽等同删除,将导致法律概念体系自相矛盾。
2.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
张明楷教授指出:“当行政法未明确禁止某类技术措施时,刑法不得越位规制”(《刑法学》第6版)。这符合德国法“行政从属性”理论,即刑事处罚需以行政法明文禁止为前提。
(二)司法解释的目的性限缩
2013年《诽谤司法解释》第7条起草小组明确:“删除特指数据消除,不含搜索降权等技术干预”(戴长林,《法律适用》2013年第21期)。
结论二:突破文义解释将破坏法律体系安定性,司法应作有利于被告的限缩解释。
三、刑事规制:立法明确性底线的司法坚守
非法经营罪的规范层级缺陷
《刑法》第225条要求“违反国家规定”,但现行行政法规均未将屏蔽等同删除。杭州中院(2019)浙01刑终123号判决明确指出:“技术屏蔽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结论三:刑事规制必须恪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禁止类推入罪。
总结:我们既要拥抱技术革新,更要坚守法治底线。谨记两点:1.技术措施的解释不能脱离文义射程;2.刑事规制的边界不可突破立法授权。唯有如此,方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实现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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