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时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当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时遇到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在实际操作中,参保人可以选择清退其中一地重复的个人账户部分,一般建议保留缴费基数较高的个人账户部分。同时,对于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果在同一个年度内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的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给本人。

此外,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参保人员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单位与个人缴费部分分别按什么比例转移?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

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

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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