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春节期间,除了《哪吒之魔童闹海》创下中国电影在全球票房榜中的最佳成绩,“DeepSeek”也爆火出圈,震撼全球,让国人狠狠骄傲了一次。通过“DeepSeek”“ChatGPT”“StableDiffusion”等AI软件,只需输入关键词,或者进行“参数调整”,就可以生成文学、绘画等作品,在方便之余,有些问题也应当引起我们的思索,AI生成的文章、图片等内容,能否视为作品?相应权利归属于谁?如何合理合法使用?本文将结合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标准:独创性与人类智力投入
1.独创性判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条,作品需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是否体现人类在生成过程中的个性化选择与创造性安排。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中认定:“本案中,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一方面,虽然原告并没有动笔去画具体的线条,甚至也没有百分之百的告知Stable Diffusion模型怎样去画出具体的线条和色彩,可以说,构成涉案图片的线条和色彩基本上是Stable Diffusion模型“画”的,这与人们之前使用画笔、绘图软件去画图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庭审中,原告通过变更个别提示词或者变更个别参数,生成了不同的图片,可以看出,利用该模型进行创作,不同的人可以自行输入新的提示词、设置新的参数,生成不同的内容。因此,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综上,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又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在2024年AI图片侵权案中,认定原告通过输入特定关键词并多次调整参数生成图片,其智力投入满足独创性要求。
2.人类智力投入的必要性:
仅有AI技术参与不足以构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作者须为“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司法实践中,法院要求使用者证明其对生成内容存在实质性贡献,如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等体现个性化表达的步骤。若AI生成内容完全依赖预设算法且缺乏人类干预(如自动生成报告),则可能因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案”中认为:“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若在现行法律的权利保护体系内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充分保护,则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故本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上述分析报告的生成过程有两个环节有自然人作为主体参与,一是软件开发环节,二是软件使用环节。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该分析报告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应认定该分析报告为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创作完成。同理,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该分析报告亦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
二、AI生成内容著作权
的归属规则
1.一般原则:归属于实际投入智力活动的使用者或开发者。
·使用者作为权利人:若使用者通过提示词、参数设置等对生成内容施加个性化控制,且该控制直接决定作品最终形态,则使用者可被视为作者。例如,(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判决明确指出,原告作为生成图片的直接操作者,其智力投入与个性化表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开发者主张权利的情形:若AI生成内容高度依赖开发者预设的算法模型(如特定风格绘画模型),且使用者仅输入简单指令,则开发者可能通过合同约定或技术贡献主张权利。例如,深圳市腾讯公司诉盈讯科技案【(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中,法院认定AI生成文章的独创性源于开发者对算法模型的训练设计,故著作权归属于开发者。
2. 有约定从约定:
如果AI软件平台协议明确约定生成内容属于开发者,这就视为开发者对版权的主张。若使用者与开发者签订协议明确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如归属使用者),则法院通常尊重约定。
3.举证责任与权属认定:
主张权利者需提供提示词记录、参数设置文件、生成过程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对生成内容的创造性贡献。参考(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原告提交了再现涉案图片生成过程的视频,并且经当庭勘验,原告通过变更个别提示词或者变更个别参数,其生成的图片结果不同。
三、实务建议
1.权利归属事前约定:使用AI工具前,应详细阅读开发者的用户协议,明确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及使用范围,避免后续争议。
2.保存创作过程证据:完整记录提示词、参数调整步骤及生成结果筛选过程,必要时通过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3.标注AI生成标识:AI模型往往依赖于大量数据集的训练,其中可能包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AI使用者未经许可使用这些素材进行生成内容并用于商业用途,可能会构成侵权。因此,在使用AI生成内容时,要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应在AI生成内容中标注技术来源,避免误导公众并降低侵权风险。
4.尽快立法:近年来人工智能领域发展极为迅速,AI生成内容相关纠纷也与日俱增,而目前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外,相关立法并未与时俱进,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挑战。2月13日凌晨,OpenAI首席执行官Sam Altman发布消息称,GPT-4.5、GPT-5即将陆续发布,免费版ChatGPT将在标准智能设置下无限制使用GPT-5进行对话。同日,文心一言也宣布将于4月1日0时起全面免费。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普及,相信未来人工智能领域立法很快就会及时跟上科技进步的步伐,让相关争议处理有法可依。
结语
AI生成的文章、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需根据独创性及人类智力投入判断:若生成内容体现人类对提示词、参数设置及结果筛选的个性化选择,且满足独创性要求,可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权利归属原则上归属于实际投入智力活动的使用者或开发者,具体需结合合同约定、技术贡献程度及司法认定规则综合判断。
编辑:Sumy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