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当事人苍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及《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退回违法医保基金,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陆佰零伍元伍角捌分(¥67,605.58)。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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