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日发布了

关于对《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比较全面,今日君先挑几条大家比较关注的信息。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补助和奖励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后公布。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规定实施。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不作产权调换。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认定、计户规则,租赁房屋、落实政策房屋的补偿,基本居住需求保障,过渡期限等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详细内容如下

如果有意见,请于2025年3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联系电话:0512-65180638;电子邮箱:zsb@szzjj.suzhou.gov.cn。

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