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不是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今天看到这样一件“ 百万粉丝女歌手,全国巡回演唱会后被抓!”的法治新闻:

3月10日,据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杨某凭借独特的嗓音和直播平台的助力,走红网络。拥有百万粉丝。她开启全国巡回演唱会之旅,但选择隐匿行踪,试图逃避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偿还责任,让执行难度增加。

湖南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得知其将在云南某地演出后,在演唱会开始前48小时,连夜制定“追星”方案。执行团队通过某直播平台精准定位变更后的演出场馆及下榻酒店,运用大数据锁定杨某所乘坐的迈巴赫轿车。

演唱会落幕,执行团队蹲守16小时。凌晨1时15分,执行团队驾驶民用车辆一路尾随,在杨某人车分离的瞬间,1分钟内将其控制。

经查明,杨某近一年巡演收入70余万元均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却故意规避法院生效判决。凌晨5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杨某当场支付54万余元并承诺剩余金额分期履行。

看了这起新闻,是不是感觉特别“正能量”?

是不是觉得法院的执行人员特别燃?

是不是觉得这名女歌手特别可恶?一年能挣七十多万,出行有坐迈巴赫豪车,却不去还债?

可是,有没有觉得哪里有些不对劲?

我来告诉你,这个新闻不对劲的地方在哪里。

第一、女歌手和迈巴赫豪车的关系是什么?

从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细节:“执行团队通过某直播平台精准定位变更后的演出场馆及下榻酒店,运用大数据锁定杨某所乘坐的迈巴赫轿车。

给人的感觉就是,这位女歌手拥有豪车,过着非常奢华的生活,却恶意不偿还债权人债务。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法院直接查封扣押拍卖她的豪车好了,岂不快哉?但是通篇看下来,这辆豪车后期如何处置,又没有了。

原因只有一个,这辆车并不是这位女歌手的车。

我判断,大概率是演唱会组织方或者歌手所在经纪公司的车辆。

所以,后期就没有再提及这辆豪车的处置情况。

当然,你也可以说有可能是女歌手为了逃避债务,挂名在公司名下的个人财产,这种可能性自然存在,我相信人民法院执行局能“ 通过某直播平台精准定位变更后的演出场馆及下榻酒店,运用大数据锁定杨某所乘坐的迈巴赫轿车。”,自然也有能力通过大数据和后期的讯问查明车辆的真实车主,如果查实,绝对不会吝于在报道中示明。

第二、杨某一年挣的70万用到哪里去了?

从报道中就可以看出,杨某一年挣了70万,却没有偿还法院确定的民事判决书的债务。

那她把钱用到哪里去了?

报道中也写的非常清楚,均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报道能这么写,也就是证明这些钱确实是拿去还债了,那些债务也都是真实的,杨某并没有将钱隐匿。

法院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是一种故意规避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

真的是这样的吗?

比方说,我的朋友小文生意失败,欠了姑妈30万元,姨父40万元,民间放贷人员小武50万元,姑妈和姨父因为亲情,既不收利息,也不向小文催债,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民间放贷人员小武虽然也职收取法定利息范围的利息,但是在逾期后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生效判决。

小文通过努力,一年收入7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小文将这70万元全部偿还给了未提起诉讼的两位亲戚,但没有偿还给提起诉讼并取得判决书的小武。

小文的这种行为,算不算一种故意规避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

说实话,我是不赞成这种司法观点的。

在债权真实的情况下,司法确认之债的效力就一定优先于自然确认之债吗?

第一、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司法确认之债优先于自然确认债权。因为根据民法理论,除非有抵押等特殊情形,各民事主体的债权平等。

即使是人民法院确认之债,也没有法律规定其效力优先于自然之债。人民法院经司法文书确定的是合法债务,被执行人因工作生活的需要与他人形成的正常借贷也是合法债务。

两者都是地位平等,效力相当的债权。

第二、如果确认“司法确认之债优于自然确认之债”的话,反而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破坏,是对司法价值观的不良引导。

这种观点一旦确认,等于变相要求所有的纠纷都要去打官司。

不打不优先嘛。

那些本不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裁判来确认的民间纠纷,哪怕没有任何争议,哪怕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要通过法院判决来予以确认。

这种逻辑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民司法的价值观是完全相悖的,司法工作者应该引导群众有法制观念,民间纠纷尽量通过自行协商、社区的调解委员会等方式进行调解,只有在争议过大无法调解解决的时候,才向人民法院诉讼。

要记得,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

当“司法确认之债效力高于自然之债 ” 的司法价值观一旦确认,人民群众之间的任何纠纷就都会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确认,因为如果自己不诉讼,别人诉讼了,那自己的债权就无法得到保障,难道人民群众把所有问题都拿到法院来起诉,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这就是人民法院希望看到的司法价值的引导方向吗?

在2019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人民领袖就作出重要指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023年9月,人民领袖再次将减少诉讼的司法经验强调为“枫桥经验”。

确立“司法确认之债优于自然确认之债”,那就是鼓励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获得优先权,在源头上增加了诉讼增量,这种观点显然违背了人民领袖的指示。

第三、如果“司法确认之债优于自然确认之债”这一司法观点得到确认的话,那等于变相剥夺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因为即使是被执行人,也是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的,而只要是民事行为,就会形成新的债,那新形成的债是不是就不需要偿还了,只能去偿还法院确认的债,不然就构成犯罪?

例如,如果歌手杨某在没有还清法院确认债务的情况下,使用银行信用卡购买数万元演唱会需要使用的物品,在信用卡到期以后,杨某还需要向银行还款吗?如果还的话是不是也属于故意规避法院生效判决”的“恶意还债”?银行的信用卡之债也没有通过法院诉讼判决啊!

所以说,这起法治新闻所传递出的“ 司法确认之债的效力优先于自然确认之债 ”的观点值得商榷。

最后做个广告,明天早上参加一个电台法治节目,有兴趣的话可以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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