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对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不服, 怎么办?

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

阅读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对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不服,能通过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吗?本文分享一则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

案情简介

一、某大学附中耒某分校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作出(2018)衡仲裁字第112号仲裁裁决。后某大学附中耒某分校向衡阳中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被衡阳中院裁定驳回。

二、2019年4月15日,衡阳中院对本案立案执行。执行中以发现该案涉及非法集资为由作出(2019)湘04执256号执行裁定,不予执行丁某申请强制执行(2018)衡仲裁字第112号裁决案。

三、丁某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衡阳中院提异议,请求对本案恢复执行。衡阳中院认为,本案因涉及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该院裁定不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丁某的异议请求。

四、丁某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请复议,请求对本案强制执行。湖南高院经审理,支持丁某的申请,裁定撤销衡阳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

五、某大学附中耒某分校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湖南高院复议裁定。最高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湖南高院及衡阳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

本案的审查焦点为:当事人对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不服,能否提起执行异议。对此,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是从实体上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如对该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衡阳中院及湖南高院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本案错误。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当事人对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不服,应该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

2、案外人如果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调解书有错误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而不应当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见延伸阅读案例1)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3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关于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是从实体上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如对该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衡阳中院及湖南高院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本案错误。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本案衡阳中院经审查拟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未向湖南高院报核,未经湖南高院审核直接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确属不当。另申诉人提出复议案件立案后未向其发受理通知书的问题,经查属实,亦属不当。

综上,申诉人某大学附中耒某分校的申诉请求部分成立。衡阳中院(2019)湘04执254号执行裁定、(2019)湘04执异3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湖南高院(2019)湘执复190号执行裁定虽然撤销上述裁定,结论正确,但适用复议程序予以审查不当,均应予以撤销。

案件来源

某大学附属中学耒某分校、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87号】

裁判规则一:当事人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

案例1:张掖市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申2806号

甘肃高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马某在民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民仲案字(2015)第2号仲裁裁决由于被人民法院认为可能不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正当权利而裁定不予执行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前审法院受理并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二:案外人如果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调解书有错误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而不应当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案例2:林某寿、陈某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71号】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其中第二项条件为“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这里的“原判决、裁定”宜作广义理解,应包括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在内。陈某和天某公司的仲裁调解书确认,陈某和天某公司订立的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陈某从天某公司购买的210套商品房(包括案涉24套商品房在内)归陈某所有,天某公司应履行交付房产和办理过户等义务。本案林某寿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停止对案涉24套商品房的强制执行,并确认林某寿与天某公司签订的24份《澄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林某寿享有案涉24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林某寿诉讼请求的成立是以推翻仲裁调解书所确认的部分内容为前提,其诉讼请求与仲裁调解书发生冲突,故本案应认定林某寿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仲裁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外人不能成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因此,即便陈某和天某公司之间的仲裁调解书损害到林某寿的民事权益,林某寿也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在本院裁定提审本案之前,如果仅以林某寿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有关而否定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资格,在原有法律框架下可能会使林某寿的合法权益因欠缺其他有效手段而无法得到救济。在本院裁定提审本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可见,案外人如果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有异议的,新施行的司法解释赋予了案外人依法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既然现行司法解释已经给予案外人新的救济途径,在林某寿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条件的情况下,其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裁定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受理并对本案经实体审理后作出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裁定驳回林某寿的起诉是正确的。

需要指出的是,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鉴于该司法解释是在本院裁定提审本案之后发布和施行,而林某寿现如果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调解书,已经超过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的法定期限,而此情况的发生并非全因其自身原因所致。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林某寿可自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调解书,以对其权益进行救济。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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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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