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代县人民政府

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代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代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代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以及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壁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格位存放和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条 奖励范围

逝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采取节地安葬的,逝者家属可申请相关奖励资金:

(一)具有代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代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三)与在代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在本县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县域内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水库堤坝区及耕地范围内的散埋乱葬坟墓,配合散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中迁坟(平坟)的。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对在本县范围内经营性公墓实行生态安葬并符合以上补助范围的逝者,生态安葬奖补资金按照每具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配合散埋乱葬改革攻坚中主动迁坟、平坟的,根据实际情况,对乡镇摸排登记在册的坟墓进行补偿。

2025年6月30日前主动迁坟的,按土墓每座3000元、砖(石)墓每座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自行就地平整坟墓的,按土墓每座1500元,砖(石)墓每座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2025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动迁坟的,按土墓每座2000元、砖(石)墓每座4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自行就地平整坟墓的,按土墓每座1000元,砖(石)墓每座15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2025年底前采取绿植遮挡坟丘方式的,根据实际费用,按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2025年12月31日后迁坟或平坟的不再给予奖补。

第五条 葬式葬法

本办法中节地生态安葬指在代县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定点服务单位或其他统一规划区域内,采取下列方式安葬:

(一)骨灰撒散:在指定区域将骨灰进行撒散。

(二)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将骨灰埋在树下(花坛下、草坪下)深度0.5m以上,每例骨灰占地面积0.2m2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恢复原貌,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可在树木、花坛、草坪上设置小型铭牌、标识或设置集中纪念设施。

(三)壁葬:将骨灰永久安放在壁葬设施内,每个壁葬格位长、深、高分别不超过50cm、40cm、30cm(合葬格位可酌情增加)。

(四)长期存放: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20年(含)以上,且承诺到期后继续存放或选择其他生态方式进行安葬。

(五)遗体深埋:非火葬对象将遗体安葬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安葬区,且深埋(深度超过大于1m)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

第六条 办理流程

(一)生态节地安葬补偿办理流程

逝者家属自愿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应提交相关材料:

1.遗体火化并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2)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养老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及复印件;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与逝者关系证明;

(5)节地生态安葬现场图片资料(经办人或定点服务单位提供)。

2.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2)逝者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3)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与逝者关系证明;

(5)逝者安葬形式相关证明材料(由村、社区出具)。

定点服务单位或乡镇收到逝者家属提交的申请后,及时初审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二)配合散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中迁坟(平坟)办理流程

1.各村将迁坟(平坟)奖补审批表及相关照片资料等汇总上报到所属乡(镇);

2.乡(镇)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审核;

3.审核通过后,县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到各乡镇,由乡镇予以兑付。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 定点服务单位

定点服务单位应为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建设的殡葬服务机构,已正式投入运营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专门的壁葬区,且无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豪华壁葬设施;

(二)有专门的树葬区,且能够做到片区分类、层次分明、树种多样;

(三)有专门的草坪葬区,且符合初始草坪成规模并成活的要求;

(四)有专门的花坛葬区,且符合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花卉的要求,能够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冬季做好花坛花卉的保温防冻工作。

第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将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募、骨灰堂等确定为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各乡镇辖区内的定点服务单位名单应当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以及各乡镇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县级民政部门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各定点服务单位及个人在丧属领取奖励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违反奖励政策的行为。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生态安葬奖补实施期2025年2月25日至2030年12月31日,主动迁坟(平坟)奖补实施期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是否继续生效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