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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企查查APP显示,3月13日,法院刊登张艺兴起诉赖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

公告显示,被告赖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发表言论的真实客观性,其发布的信息亦未经权威部门作出结论。赖某某发表的不当言论侵害了张艺兴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处赖某某向张艺兴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因赖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艺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张**与被告赖**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被告赖**系新浪微博用户,其微博名为“陪你游过这趟浑水”。2023年11月25日,被告赖**使用“陪你游过这趟浑水”微博账号发布有关原告张**的言论,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发表言论的真实客观性,其发布的信息亦未经权威部门作出结论。被告发表的不当言论对原告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造成降低,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侵害了原告张**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作出(2024)浙100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张**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赖**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选择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赖**负担)。二、被告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合理经济损失15000元。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赖**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4)浙1003执2970号]。现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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