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市场监管局紧扣“共筑满意消费”主题,聚焦民生消费热点领域,针对网络购物、食品安全、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强化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现公布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修理部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专项检查督导要求,在对辖区某电动车修理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修理部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该电动车修理部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霍林郭勒某电动车修理部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商品,没收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2台,并处罚款人民币3400元。
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
奶制品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称,霍林郭勒某奶制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肉干。执法人员立即联合霍林郭勒市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对该奶制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内蒙特产”肉干,外包装均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等信息。执法人员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该奶制品店销售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肉干2529袋,涉案金额63225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林郭勒某奶制品店销售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肉干,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科尔沁区团结路某商行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9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关于团结路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检察意见书,办案人员结合移送材料中询问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初步判定该店所销售的路易威登、芬迪等知名品牌商品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鉴于该案涉案产品较多、货值金额较大、案情复杂,办案人员对涉案材料全面梳理后,对该店进行全面仔细的调查核实。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该店通过微信群、快手直播、实体店经营等方式对外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及“LV”“酷奇”等众多知名品牌,销售金额为139748.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违法经营额1.6倍的罚款,即人民币223596.8元的行政处罚。
某探店达人未按照规定发布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书,某探店达人利用抖音平台发布推广广告视频时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等形式推销商品附加购物链接,未标注“广告”字样,涉嫌违法。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未标注“广告”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人民币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人民币450元)。
科尔沁区某酒业经销部对其
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6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举报内容“某酒业经销部公开欺骗消费者,虚假宣传治病功效,给老年人上课洗脑,有视频为证。”202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店员黄某某正在组织老年人集会并以播放视频的形式开展讲座,宣传喝他们的酒能够治疗多种疾病。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当事人通过免费发放榨菜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场参加集会。在集会中,当事人向参会者宣称其所销售的酒可以治疗高血压、痔疮、腰腿疼痛及其他疑难杂症,并播放喝酒治病的病例视频,病例视频无法查证真实性,酒的外包装未标注功效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属实,且当事人购进榨菜丝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某设备公司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基本案情
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7日,对某心脑血管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维保公司在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对该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未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涉嫌存在未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过现场检查取证,该医院所留存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期间未对电梯每半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的情况,该维保公司对该情况认同属实。《电梯使用管理规则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第十六条规定:“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是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该维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26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库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贸经营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
库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农户集体投诉称,因使用某品牌化肥导致种植的玉米大量减产,甚至绝收。经调查,库伦旗某农贸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化肥,总养分含量、总氮含量、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不符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及明示值标准要求,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库伦旗某农贸经营部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库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对库伦旗某农贸经营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库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库伦旗某农贸经营部负责人及投诉人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库伦旗某农贸经营部根据当地玉米亩产量对农户进行赔偿,并与每名农户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该案为17名农户挽回经济损失13万余元。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镇某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基本案情
根据投诉举报,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对奈曼旗大镇某超市进行调查,发现该超市经营的部分商品标价与结算价格不一致。在该超市后台调取电脑销售清单后,发现该超市清单中收款采用四舍五入法,共计多收价款合计为710.4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024年1月,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0.4元,并处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类经销处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执法人员迅速对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某类酒经销处进行调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被投诉产品“内部特供酒”。该食品瓶身正面印有【纯粮原浆 传统工艺】NEI BU TE GONG JIU、内部特供酒;反面印有“内部特供 本地特产”等字样,且该食品的瓶身、外包装箱及瓶包装盒均未按规定标示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酒类经销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酒类经销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内部特供酒20瓶,罚款人民币5000元。
扎鲁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自来水公司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案
基本案情
根据《2024年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方案》《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扎鲁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排查水电气暖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2024年04月,执法人员前往辖区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水表报装安装登记表》显示该公司存在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水表)费用的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违规收取计量装置(水表)费用,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转嫁自身经营成本的违法行为,扎鲁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1670元,罚款人民币91670元。
来源 │通辽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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