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旗参与共同抢劫杀害被害人的直接证据只有同案人郭*现的供述,且该供述有诸多不可信或前后不一致之处。
案例索引
(2013)佛中法刑二初字第33号
基本案情
2003年2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郭*旗与郭*现(已判刑)先后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新区一巷8号铺被害人汤**的住处看影碟。期间,郭*现趁被害人汤**换影碟之机,采取勒脖子、用铁锤砸头部、用菜刀割颈脖的方法,当场杀死被害人汤**,抢去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20元、摩托罗拉2688型手机一部、丽声VCD放映机一台、VCD影碟14张、帆布手提箱一个。期间,被告人郭*旗离开现场。事后,郭*现拿着被害人的财物逃离现场,后在南海里水大冲时被治安队员暂扣装有赃物的手提箱。经法医鉴定,汤**系被锐器切割颈部致右侧颈动、静脉断裂,出血性休克死亡。经价格鉴定,上述赃物价值人民币543元。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旗参与共同抢劫杀害被害人的直接证据只有同案人郭*现的供述,且该供述有诸多不可信或前后不一致之处;本案又没有其他物证、书证证实被告人郭*旗参与实施抢劫犯罪;证人孙**的证言又属于传来证据,且其在2003年的证言与2013年的证言不一致,而2003年的四次证言证实的是对被告人郭*旗有利的事实。据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郭*旗参与共同抢劫杀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旗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所控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郭*旗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旗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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