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柘城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人员说是因为他向别人传授如何通过12315向商户实施敲诈勒索。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都不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柘城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吗?什么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何理解和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传授”?如何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既遂与未遂?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柘城县看守所地址:柘城县春水路与团结路交叉口向南300米。
导航:柘城县中医院
柘城县看守所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柘城县客运总站步行至城乡客运站乘坐柘城1路/7路公交车到西关中医院站下车,向西100米转向南300米。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柘城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传授”?又该如何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既遂与未遂呢?
传授,是指向他人讲解、教授学问和技艺,即利用口头讲解、身体示范、录制示范影像等各种方式,将某类方法、手段、技艺教授给其他人的行为。传授态度方面,包括主动为之和被动传授。实践中存在行为人主动向他人传授方法和技艺的情形,也同样存在行为人因自身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受到胁迫,非基于传授者本人意愿,即外在力量推动而被动实施传授行为的情形。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
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否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在刑法理论上则存在着一定的争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具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即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实行完毕为既遂,没有实行完毕就是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虽然存在未遂,但只有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而没有实行终了的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已经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应当认为已经齐备了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全部要件而构成犯罪既遂,没有既遂与未遂之分。
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划分传授犯罪方法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不同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目的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二是“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应当将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三是“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才是划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上述几种观点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都具有一定的道理。笔者认为,要相对准确地划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上述几种见解中以“构成要件齐备说”比较恰当。按照“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观点,刑法第295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以特定的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如果该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将特定的危害行为实施完毕,就不能认为犯罪已经既遂,如行为人在实施传授犯罪方法时,由于自己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或者客观上的因素,如设备、工具的纰漏等,导致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柘城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柘城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柘城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柘城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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