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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财产性利益是指具有一定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和利益。如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属于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对象?这在学界是有一定争议的,但多数学者认为诈骗罪的对象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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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笔者同意这一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虽然从形式上看,行为人诈骗的并非具体的财物本身,但财产性利益具有财产价值,甚至可以转化为现金或其他财物,因此这种行为其实质上也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如以欺骗的手段免除债务,与以诈骗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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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刑法》规定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是,从解释的角度看,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被解释为包含于财物之中。从内在逻辑看,诈骗财产性利益行为的危害性与诈骗他人财物的危害性相当,被害人同样会受到经济损失。从公民预期心理看,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的范围,不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临颍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二、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属于普通诈骗犯罪。本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有关金融诈骗犯罪的规定。因此,对《刑法》已经设立新的罪名的行为,就不能再按照本条规定的诈骗罪论处,即使诈骗罪的法定刑高于新设立的罪名的法定刑,也不能依照诈骗罪论处。因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表明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竞合的方法只能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不能是重罪优于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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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诈骗财物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临颍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临颍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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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临颍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