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

首先,口头遗嘱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订立”。这种在特殊情境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一旦“危急情况解除”,若遗嘱人能够使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订立遗嘱,那么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即自动失效。即若立遗嘱人在危急状况过后恢复了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能力,则该口头遗嘱将不再有效,应重新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

此外,口头遗嘱的有效性还需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作为条件。

关于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以下人员不得担任:

1.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这里所说的“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包括两类:

1.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2. 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对于遗嘱的效力,遗嘱作为法律行为,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有效的遗嘱需满足以下条件:

1. 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

2. 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 遗嘱内容合法;

4. 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而遗嘱的无效情形包括:

1.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2.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3. 伪造的遗嘱;

4. 被篡改的遗嘱内容;

5. 未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

6. 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

至于遗嘱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遗嘱人须具备遗嘱能力,即能够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3.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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