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2月21日,陈某加入武汉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时,陈某确认遵守公司的《员工手册》,其中明确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将给予开除处理。”然而,在工作过程中,陈某被指控在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共有6次早退记录,其中5次每次仅提前约1分钟离开工作岗位。
2022年12月6日,武汉某科技公司通过邮件向陈某发送辞退函,指出其多次早退行为,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面对这一处理结果,陈某感到不解和愤怒,认为公司对“早退”的定义缺乏明确标准,且未事先提醒或培训,遂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
【法院判决:早退标准欠缺合理性】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不仅需要审查制度的合法性,还需考量施行的合理性。具体到本案:
早退标准不合理:
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陈某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
缺乏及时沟通与整改:
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应当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然而,武汉某科技公司在发现陈某早退行为后,从未提及此事,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而是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认定武汉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判决公司向陈某支付赔偿金。一审宣判后,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行动建议与职场启示】
对于企业:
■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确保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过于严苛或模糊不清的规定。例如,对于迟到早退的具体时间界限应明确,并考虑实际情况(如交通状况、天气因素等)。
■加强沟通与反馈:当发现员工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及时与其沟通,给予改正机会,而不是直接采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这不仅能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员工满意度。
■遵循法定程序: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合规,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败诉风险。
对于员工: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作为劳动者,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履行工作职责,避免因个人疏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积极沟通解决问题:如果对公司的规定或处理方式有异议,应及时与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沟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而非采取过激行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职场管理不应简单粗暴,而应注重人性化和法治化相结合。企业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员工的权益,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员工也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司纪律,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职场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双向奔赴,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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