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短时间内大量多人重复投诉情况的处理

已经受理该投诉事项或者正在办理的,按照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十九条第三款(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依法不予受理。

二、对未描述具体违法行为,仅要求对某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测、核查等投诉的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四、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消防救援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消〔2019〕241号)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在消防监管领域,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除特殊情形外,所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均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有关检查情况和结果可以在消防救援部门公众号直接查阅。

未描述具体违法行为,仅要求对某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测、核查等投诉属于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实施日常执法检查,而非举报投诉核查,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一般不能随意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反复以个别防火门未关闭、应急照明故障等轻微违法行为长期不间断投诉实现其它不正当利益的处理

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加强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的同时坚持依法履职,在法定期限中的最长期限答复,落实《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要求,开展包容审慎监管,不将国家标准中非强制性条文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各级消安委、消防部门发布的整治方案、政策要求作为执法依据,避免个别投诉对象将消防投诉作为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

四、对投诉举报事项核查范围的把握

核查一般仅针对投诉举报事项,不进行全面检查,但对在核查投诉举报过程、路径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来源:消防法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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