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际风险看金融安全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核心观点: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真正危害金融安全。当贷款有足额抵押或借款人还款能力强时,即便存在程序违规,只要不产生实际风险,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要避免"只看贷款金额""只看流程瑕疵"的形式化思维,需重点审查实质危害性,平衡金融监管与市场自由。
一、典型案例:抵押充足为何能无罪?
2015年河南某信用社信贷员沈某经办4笔商铺贷款,总额1600万元。虽然借款人伪造了收入、婚姻证明,但抵押物为首付超50%的商业房产且完成抵押登记。后因1500余万逾期未还进入司法执行程序。法院认为:抵押物真实足值,未造成实质危害,最终检方撤诉。
案件启示:
1. 法律适用原则:抵押贷款优先适用担保审查条款,收入证明只需形式审查
2. 审查义务边界:在抵押物价值充足且经专业机构评估时,未核实收入真实性不违法
二、法律本质:如何判断真正的社会危害?
1. 双重保护对象
- 金融管理秩序(防止系统性风险)
- 金融机构财产权(避免资金损失)
2. 核心判断标准
当存在足额抵押物(如价值超过贷款额的房产)或借款人具备稳定还款能力(如企业连续三年盈利)时,金融资产未面临实际风险,此时程序性违规不应入罪。
三、司法误区:为何不能只看贷款金额?
2006年刑法修改后,违法放贷罪从"造成损失才入罪"变为"金额巨大即入罪"。但需注意:
1. 金额标准可能误伤:比如放贷500万但抵押物价值800万,虽达"数额巨大"却无实质风险
2. 应建立双重审查:
- 程序是否合规(如材料审核流程)
- 实质是否危险(如抵押物能否覆盖风险)
四、办案新思路:从"有罪推定"到"实质出罪"
1. 举证责任转变:公诉方需证明违规行为与金融风险存在因果关系
2. 建立四重审查:
- 抵押物是否真实足值(需专业评估报告)
- 担保人资信是否可靠(如企业审计报告)
- 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否充分(如完税证明)
- 风险是否可控(放贷时市场环境评估)
五、实务建议:给司法人员的操作指南
1. 重点收集三类证据:
- 抵押物评估时的市场价证明
- 借款人同期其他履约记录
- 银行内部风险测评报告
2. 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 仅程序瑕疵+无实质风险:行政处罚
- 材料造假+抵押不足:刑事追责
3. 善用"出罪通道":
对抵押物价值超过贷款、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等情形,可适用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条款。
结语:
沈某案的启示在于:司法应像"精密天平",既要守护金融安全,也要防止过度追责。当贷款风险已被足额抵押"锁住",就该给市场创新留出空间。建议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确立"抵押足值即无社会危害"的裁判规则,推动司法从"死盯金额"转向"实质审查"的现代化转型。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作品声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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