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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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个信托公司爆雷。继中国资管巨头平安信托传出延期兑付消息后,五矿信托多个政信项目也陷入延期兑付风波。
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如果遭遇亏损,通常会涉及信托公司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问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须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如果投资者提起诉讼,由谁来证明信托公司是否“勤勉尽责”这一待证事实?
在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观点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亦有观点认为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受托人承担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忠实、勤勉等义务的举证责任。
针对这一分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四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与委托人相比,信托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受托人作为专业机构,在行为主体、决策过程、客观效果、同行业绩等方面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勤勉谨慎职责更为容易。且信托合同通常是信托公司的格式文本,随着信托产品的产品结构设计日趋复杂、投资运作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作为金融产品的信托产品与其发行方的关系更加紧密。
因此,在信托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投资运作是否尽责问题上,需要受托人就已经尽责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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