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据成都市相关政策文件及其他地方政策,汇总了关于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以及翻建扩建等标准,并附上相应的法律依据,以下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全市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楼间距等标准

法律依据

  • 省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
  • 市级文件:《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征求意见稿)》《成都市农村房屋建设消防设计导则》

1. 宅基地面积标准

省级政策(川府规〔2023〕4号):

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

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

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

总面积: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

户型计算:3人以下按3人计算,4人按4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

2. 建筑面积与层数

市级政策(《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征求意见稿)》《成都市农村房屋建设消防设计导则》):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米。

阳台等半开敞空间占比提升至20%。

城市住房首层可以局部架空,形成公共活动空间。

3. 建筑高度与退距

无特殊规定

例外:新都区特别规定(新农〔2024〕197号):

房屋高度不超过12米。

与国、省、县、乡道相邻的退距分别为20米、15米、10米、5米。

二、地方标准(按区域划分)

1. 主城区

锦江区(锦府发〔2025〕4号):

宅基地面积按省级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

宅基地面积均按省级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依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2. 近郊区

龙泉驿区(龙府规〔2024〕1号):

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

温江区(温农规〔2024〕2号):

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

新建住房需纳入“成都市农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郫都区(征求意见稿):

附属用房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3.5米。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

新都区(新农〔2024〕197号):

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

房屋高度不超过12米。

新津区(新津府发〔2024〕10号):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

征地时需注销原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3. 其他区

青白江区

宅基地面积按省级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依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4. 县级市

简阳市(征求意见稿):

住房用地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

都江堰市(都农〔2024〕102号):

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

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

宅基地面积按省级标准执行。

5. 县

金堂县

住房用地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

大邑县(征求意见稿):

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

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

蒲江县

宅基地面积按省级标准执行。

三、全市标准与地方标准的相同与差异性评述

1.相同点

面积标准:各区市县均以省级政策(川府规〔2023〕4号)为基础,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

户型计算:3人以下按3人计算,4人按4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

耕地保护:新建住房不占用耕地的,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2.差异点

地域类型划分

龙泉驿区、简阳市、邛崃市等地根据地形(平原、丘陵、山区)调整住房用地面积。

都江堰市对平原地区严格限制为每人30平方米。

建筑高度与层数

新都区明确房屋高度不超过12米。

温江区要求新建住房纳入管理系统,三层及以上需资质单位设计施工。

附属设施管理

郫都区规定附属用房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3.5米。

四、翻建与扩建

1. 翻建

  • 翻建住房需符合宅基地总面积标准。
  • 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
  • 需满足建筑退距、层数、层高等要求。

2. 扩建

  • 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的土地面积需与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 不占用耕地的,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标准

1. 超面积情形

  • 宅基地面积超出省级或地方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
  • 征地补偿时,超出基本住房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补偿。

2. 处罚标准

  • 未批先建或超面积建设的,由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
  • 拒不整改的,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六、其他补充

1. 动态修订机制

  •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明确建立跟踪评估及动态修订机制,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2. 历史遗留问题

  • 已取得规划条件且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七、法律法规与数据出处

1.省级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

2.市级政策

《成都市农村房屋建设消防设计导则》。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3.区市县级政策

  1. 《成都市锦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锦府发〔2025〕4号
  2. 《成都市成华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龙府规〔2024〕1号)。
  4. 《成都市温江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温农规〔2024〕2号。
  5. 《成都市郫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6.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农〔2024〕197号。
  7. 《成都市新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新津府发〔2024〕10号。
  8. 《关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3〕23号)
  9. 《简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0. 《都江堰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都农〔2024〕102号
  11. 《关于邛崃市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12. 《崇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崇农联发【2020】5号)
  13. 《金堂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4. 《大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5.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浦政办发〔2020〕68号
  16. 《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17. 《浦江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修订)》
  18. 《关于规范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成都东部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成东应急发〔2023〕37号)

提醒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地方最新文件和实践为准。建议读者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农业农村局或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