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到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咨询问题: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收费检查,并要求学校提供学费定价的依据。让该学校困惑的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定价需要提供依据吗?收费标准需要进行成本审核吗?这个咨询问题虽然不常遇到,但笔者认为很有必要进行探讨和厘清,故特写此篇,以求答案。
01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问题的法律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依据上述规定,至少可以明确得知以下几点:
01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民办学校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仅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情况有监督权,同样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亦有权进行监督。
02
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来说,其收费标准虽然也是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但其收费标准是市场调节价,是由其自主决定的,相关部门并没有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定价的干预权。
03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情况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的方式原则上应当是公示和备案,除此之外,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其他的权限。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确认一下“市场调节价”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以及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由此显而易见的是,市场调节价就是市场竞争形成的自由价格,其定价依据除了经营成本之外就是市场供需关系。即便经营成本是可以直观量化的因素,但是市场供需关系却不是可以直观量化的,它是市场经济中“无形的手”决定的,这也正是市场经济的要义所在。
故此,笔者认为,本文开篇咨询问题中的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该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学费定价依据,这样的要求委实让人有些哑然失笑,无言以对。
02
民办学校收费成本审核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4〕5号)
第五条第二款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 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其中,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定调价申请提出意见,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学费、住宿费标 准具体工作。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07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育收费包括: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公办高中学费。
从以上上海和山东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和成本监审的规定可以看到,该地区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需要进行成本审核(监审)。
这样的规定比较具有代表性,也是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于相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定价管理的基本原则的。
与此同时,包括上海、山东在内的其他省市地区出台的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均未规定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进行成本审核(监审)。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并不需要实施成本审核(监审)。
03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价格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情形
《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实施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来说,出现以上不正当价格行为时,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故此,笔者认为,具体到营利性民办学校,评价或认定其收费违规的标准也应当依据以上规定来进行规范管理,而非凭借主观、任意的标准随性管理,倘若如此,则有违法行政之嫌。
至此,通过对本文开篇问题的粗浅思考和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该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学费标准制定依据的行为值得商榷,且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律法规均未规定需要或有权对其进行成本审核(监审),故而相关主管部门亦没有法定权限对其学费定价进行成本审查或审核。
文源 | 丰乐法苑(2025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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