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呀,这得分两种情况

一般情况:不能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采用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而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

这就意味着,通常来说,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都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不管是小规模期间,还是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

比如,小规模企业 A 在采购时获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于政策限制,这张发票在任何时候都无法用于抵扣增值税。

特殊情形:可以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的规定,纳税人从办理税务登记到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要是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也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那么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

要注意哦 ,本政策里所说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依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成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是不适用本政策的。

就像新成立的企业 B,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一段时间全力筹备,没有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产生收入和纳税,这个阶段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就能抵扣。

总之呢,处理这类税务问题时,大家一定要严格依照规定操作,千万别出错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