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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深度 #概念的膨胀 #伦理学 #政治哲学 #思想家和理论

图片通过:盖蒂图片社

人权、健康、法治——为什么这些概念被夸大到总体化、世俗宗教的地位?

正如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和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等政治哲学家所强调的那样,繁荣的民主制度具有强大的公共理性文化,在这种文化中,所有公民都能够平等地参与有关社会共同利益的集体审议和决策。近年来,我们听到了很多关于公共理性质量面临可怕的新威胁,例如民粹主义某权主义的兴起,在社交媒体上制造加剧政治两极分化的“过滤气泡”和“回音室”,或者自动机器人和其他恶意代理人在网上传播极端主义观点和“假新闻”。

但另一种对公共理性质量的威胁往往被忽视。这是在公共理性实践中动员的核心思想的退化,尤其是在官僚、律师、某治家以及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等精英行为者的言论中。这些理念——健康、人权、民主等——是我们制定和应对我们这个时代的主要某治挑战(从气候危机到 COVID-19 大流行)的核心。

我是斜杠青年,一个PE背景的杂食性学者!♥致力于剖析如何解决我们这个时代的重大问题!♥使用数据和研究来了解真正有所作为的因素!

这种公共理性的堕落所采取的一种突出形式是我称之为“概念过度”的现象。当一个特定概念经历一个膨胀或膨胀的过程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它吸收了对它来说陌生的想法和需求。在其最极端的表现形式中,概念上的过度扩张演变成一种总体化的“多合一”教条。一个概念——比如人权或法治——被用来提供一种全面的某治某识某态,而不是从众多要素中挑选一个,我们的某治思维在对我们这个时代的问题做出合理的回应时需要根据这些要素来取证和保持平衡。当然,我们总是需要一些非常笼统的概念来指代广阔的价值领域——例如,伦理、正义和道德的概念传统上一直发挥着这一功能。问题在于,当存在一种系统性趋势时,更具体的价值概念会追求同样的普遍性。

但为什么要担心概念上的过度呢?例如,如果“人权”这个词越来越多地包含了越来越多真正有价值的目标,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对贴在它们身上的标签争论呢?这不就是迂腐吗?我相信远非如此。

概念过度延伸的一个危险是,我们忽视了给定概念通过沉浸在许多其他完全独立的思想的海洋中所传达的独特思想,这种意义超出了所有有问题的想法都确定了有价值的东西这一基本事实。例如,如果人权在本质上通常是高度优先的要求,以至于很少有理由凌驾于它们之上,那么如果我们开始将有价值的目标(例如,获得高质量的互联网连接)纳入到“人权”的标题下,我们就会失去对这一重要概念的把握,而这些目标显然并不享有这种优先权。另一个危险是,那些受到概念接管过程的无关思想最终会自己被扭曲。因此,例如,我们开始关注对某人有益的治疗方式,例如对被定罪的罪犯的怜悯,作为他们有权获得的利益。

因此,这种概念上的过度扩张使我们无法识别任何给定决策中利害攸关的独特价值观。它还掩盖了在特定情况下这些价值观之间存在的痛苦冲突。但是,当我们寻求与他人进行讨论时,这两个巨大的智力缺陷也会产生严重的实际缺陷。更极端形式的概念过度抑制了与那些某治取向与我们截然不同的人的建设性对话,甚至只是促成了体面的妥协。这是因为很难与他们找到任何共同点或共同理解。相反,当我们试图基于公平或人权等原则与他们达成某种合理的和解时,我们发现自己处处陷入对立的道德某治世界观中。

概念过度 可能看起来相当抽象,所以让我举一些它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的例子。一个臭名昭著的例子是世界卫生组织章程中对“健康”的定义。健康被描述为“身体、心理和社会完全健康的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的状态”。这个包罗万象的定义与常识性观点背道而驰,即健康只是幸福生活的一个要素,其中包括快乐、友谊、知识、成就等。当我们已经拥有幸福的概念时,这种夸大的健康概念又有什么用呢?

我们该如何评价居里夫人,她显然为追求科学知识而牺牲了自己的健康?我们是否应该得出结论,她的健康并没有真正被牺牲,因为她的科学成就对她整体健康的贡献超过了她暴露于辐射下的致命后果?或者,举一个主题的例子,如果对 COVID-19 大流行的正确反应需要限制人们的行动自由以尽量减少感染的机会,那么在对健康的臃肿理解中平淡无奇地将自由和避免疾病包括在内有什么好处呢?

将健康视为完全幸福的夸大概念将我们引入歧途,正如这种令人不快的含义所表明的那样。相反,我们需要对健康采取更适度的理解,将健康视为美好生活的一个要素。也许,正如诺曼·丹尼尔斯 (Norman Daniels) 等哲学家所建议的那样,需要的是一个以身体和心理能力的有效运作为中心的健康概念,而不是一般的福祉。

健康也是如此,还有另一个重要的价值:法治。传统上,这是指使人们能够遵守法律的一系列正式和程序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法律清晰且可公开访问,在生效前向公民颁布,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对稳定,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根据其真正含义实施,等等。

根据这种传统观点,人们普遍认为,法治虽然是一项基本的法律美德,但并不包括我们希望法律实现的所有价值观。一项法律或法律制度可能符合法治,但在其他方面却存在严重缺陷。例如,想想这样一例税法,它不公正地加重了穷人的负担,但仍然提前公布,规定清晰易懂,并由官员根据其含义执行——从而满足法治的要求。这种不公正甚至可能如此严重,以至于穷人的不服从是有道理的。

人权不是一回事,法治不是另一回事吗?

同样,法律机构有时也可以为追求正义而违背法治提供理由。追溯性惩罚——惩罚那些在犯下这些行为时并不违法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反法治的行为。然而,许多人会合理地得出结论,当纳粹领导人在纽伦堡因严重暴行而受到起诉时,背离法治是合理的,而这些暴行可以说,这些暴行在犯下时并未被法律禁止。

然而,近年来,这种形式与程序相关的法治观越来越失宠,越来越多的法治实质内容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已故的英国前高级大法官汤姆·宾汉姆 (Tom Bingham) 在一本有影响力的关于该主题的书中给出的叙述。根据宾汉姆的解释,法治的要求膨胀到包括“充分保护基本人权”和其他要求。

为什么宾汉姆觉得有必要将全部人权纳入法治?人权不是一回事,法治不是另一回事吗?难道不是最多有一些有限的重叠吗,比如不受追溯性惩罚的权利,但不是工作权?宾汉姆的回答很有启发性:

在我看来,一个野蛮zhen压或迫害其部分人民的国家不能被视为遵守法治,即使将被迫害的少数群体运送到集中营或在山坡上强制暴露女童是正式颁布和严格遵守的详细法律的主题。因此,我认为,坚持会剥夺'现有的法治宪法原则'......它的大部分优点。

但这种反对意见类似于说,除非一个人也有朋友和成就,否则将健康视为有助于一个人幸福的价值是没有意义的。为什么止步于人权呢?为什么不将对动物和自然环境的保护纳入法治呢?或者慈善或怜悯——我们通常认为自己没有权利追求的价值观?我们能想到的任何价值——平等、自由、正义——总是可以通过将其与另一种价值相结合来“改进”,但这并不是将一种价值同化为另一种价值的理由。

一旦我们开始采用宾汉姆的扩张主义思路,除了将法治解释为构成良好法律的所有美德的一般标签之外,似乎没有逻辑上的停止点。事实上,在他生命的最后阶段的一次演讲中,宾汉姆走得更远,将法治提升为“我们可能最接近普世世俗宗教的地方”。在这里,宾汉姆对法治的全面雄心暴露无遗——从一个可能与其他法律价值观相冲突的离散价值观,法治奇怪地被提升为一般生活的综合指南。

这是否是无所不能的人权理念?然而,这是概念过度的最鲜明例证。人权,甚至比法治更重要,已经开始扮演“普世世俗宗教”的角色,声称提供一个全面的道德框架。已故道德哲学家詹姆斯·格里芬 (James Griffin) 在他的重要著作《论人权》(2008 年)中评论了这种趋势:

我们认为,因为我们认为权利在道德中特别重要,所以我们必须把道德中特别重要的一切都变成一种权利,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但现在却很常见。

这一错误在于人们普遍认为,从人工智能到气候危机,各种发展所带来的挑战都可以通过一个专门诉诸人权的框架来充分解决。这种过度扩张所排挤或扭曲的是一系列其他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包括非基于权利的价值观,如善良、忠诚和怜悯;以及与人权不同,本质上不是个人主义的考虑,例如团结和共同利益。事实上,正如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等哲学家所强调的那样,这些其他价值观对于健康、尊重人权的文化的长期生存来说可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们也包括非人权的权利,例如我们作为离散群体(如国家或家庭)的成员所拥有的权利,而不是凭借我们的人性所拥有的权利,以及非人类动物的权利。

人权扩张主义的一个关键驱动力是倾向于将人权与任何道德相关或法律相关的利益相提并论。其结果之一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人权主张的大规模扩散——被爱的权利、世界和平的权利、不被冒犯的权利、睡个好觉的权利。但也许更令人不安的是人权道德力量的急剧下降,这是无原则地扩大其范围的另一面。

当权利成为几乎任何道德相关利益的同义词时,权利和义务之间的重要联系就被打破了。利益,无论是在隐私、健康还是其他任何事情方面,都不会自动意味着以任何方式保护或尊重该利益的义务。有很多事情可能会对我的健康有很大好处,比如一年的带薪假期,但我没有权利仅仅因为这个事实就拥有它们。与利益不同,权利本质上是涉及义务的,正如奥诺拉·奥尼尔(Onora O'Neill)和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等哲学家所强调的那样。这些职责对我们提出了严格的道德要求。他们的违规行为是错误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被推翻。

然而,一旦权利实际上被简化为利益,它们就很容易经常与可能与之发生冲突的无数其他利益进行权衡。由此产生的人权道德力量的丧失,欧洲人权法体系所采用的相称性原则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正如人权律师马蒂亚斯·库姆(Mattias Kumm)是这一原则的主要支持者,他坦率地写道:“权利持有人没有太多的权利......侵犯权利范围仅作为启动评估侵权是否合理的触发器。

诉诸现有法律本身并不是概念过度所需的解药

然而,与这种观点相反,权利在历史上受到重视,恰恰是因为它们被视为获得某些待遇方式的有力权利,例如免受人身和财产攻击的自由。它们会产生强大的保护,因为它们将义务强加给他人,而且在紧急情况之外推翻职责很少是合理的。但从新颖、广泛的观点来看,拥有一项权利只是拥有一种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很容易地被受影响利益的整体平衡所推翻。这是官僚和其他人进行的整体成本和收益平衡中的又一个项目。通过这种方式,权利的语言成为其自身流行的受害者,权利的独特价值在无情地扩大其影响范围的过程中丧失了。

对这种人权过度的强烈反对已经出现,而且不仅仅是在那些对人权理念持怀疑态度的人中。2019 年出版了一本名为《拯救人权》的书,作者是赫斯特·汉纳姆 (Hurst Hannum),他是一位坚定的人权律师,拥有无可挑剔的自由主义资历,这绝非偶然。汉纳姆试图将人权法从不受约束的扩张主义倾向中拯救出来,这些倾向有可能破坏其存在的理由。这本书是一份扩展的呼吁,呼吁扭转人权法对新监管领域的侵犯,例如环境、战争以及有争议的性和性别问题。然而,这种对维护法律现状的坚持并不能取代对什么真正算作人权,以及何时以及如何将这种权利写入法律的原则性解释,这些最终都是道德问题。诉诸现有法律本身并不是对抗概念过度的必要解药。

最后一个值得一提的、更具争议性的例子是民主。这里的问题是人们普遍倾向于交替使用“民主”和“自由民主”这两个词。人们可能会像我一样认为,自由民主——一种将人民自治与关键自由(如宗教自由或同性婚姻,其中许多是人权)的保护相结合的某治制度——是当代情况下最好的政府形式。但是,作为一种某治价值的民主,是否被恰当地解释为本质上是自由的呢?匈牙利总理维克多·奥尔班(Viktor Orbán)在2014年的一次臭名昭著的演讲中说:“仅仅因为某件事不是自由主义的,它仍然可以是一个民主国家。

当奥尔班等政客断言他们渴望创造一个“非自由的民主”时——撇开他们主张的可疑诚意不谈——他们是否陷入了概念上的混乱?“非自由民主”的概念是否如一些人所说的那样,在术语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任何真正名副其实的民主国家都已经尊重自由主义的要求了?或者,认为真正的民主必须是自由的,这是否是一个概念上过度的例子,将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和关注点包装到民主中?

根据乔赛亚·奥伯 (Josiah Ober) 的著作《德摩波利斯》(Demopolis,2017 年),将民主解释为本质上是自由的是一个深刻的错误。奥伯以古代雅典为例,提供了一个现实生活中的民主社会的历史例证——一种由享有某治平等和自由的公民提供的有限集体自治形式,而不仅仅是多数统治——不接受自由主义。更广泛地说,奥伯认为民主自治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将其与自由主义区分开来。这种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是工具性的,与民主国家实现安全和繁荣等目标的能力有关。但它也是重要的内在因素,因为民主自治涉及一种激进的公民某治参与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公民尊严理想。

奥伯的论点是一篇挑衅性的论点,他对它的阐述遭到了各种反对意见。有些人会抱怨说,古代雅典的奴隶制度,加上妇女的低下政治地位,使它失去了作为民主的真正实例的资格,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他更抽象的论点似乎令人信服:民主政府纳入了一套确保某治平等和某治自由的规范,这些规范与真正的自由主义相去甚远,即使它在某些方面与自由主义的要求重叠——例如,在确保某治某论自由或提供最低福利保护以实现有效某治参与方面。

根据这种观点,民主与既定的宗教、死刑和某些形式的基于性别的等级制度是相容的。事实上,正是从这些方面来看,我们才能理解古往今来自由主义者对民主统治所表现出的矛盾心理,有时甚至是赤裸裸的敌意。他们将其解释为赋予相对不开明的大众权力,这对个人自由、财产权和维持培养理性和富有表现力的自我发展所需的高雅文化构成了长期威胁。

一个在自由民主的生存在全球范围内面临压力的时候,澄清自由主义和民主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奥伯希望,保持民主理念的独特性不仅能更好地使我们理解其价值,而且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国内外维护和促进它。人们不必敦促自由主义的优点,以获得自由主义的保守派反对者对民主制度和程序的支持。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某治框架的巨大好处,可以和平遏制(如果不能解决)与敌视自由主义许多元素的公民同胞的分歧。与此同时,人们能够在国外的保守宗教团体中倡导民主,例如,我们不需要坚持塑造一个公认的自由某体。

如果正如我所说,我们生活在一个概念过度的时代,我们如何理解它的起源呢?一种相当愤世嫉俗的解释是,它为权力争夺提供了修辞掩护,例如,精英行为者和机构。为了扩大他们的合法权力范围,官僚、法官和律师试图越来越多地融入健康、法治、人权和民主的范畴。同样,一些特殊利益集团利用权利的言论来为有利于其成员的议程获得某治支持。这种权力攫取可能是出于最好的意图,但它扭曲了它所追求的概念。许多批评者被贬义地称为“法制”——法官越来越倾向于维护权威来解决有争议的某治问题——其中包括前英国最高法院法官乔纳森·桑普森(Jonathan Sumption)在他的瑞思讲座中,就对人权和法治的广泛解释提出了这一点。 关于哪些法院通常被视为最终托管人。

另一个因素是渴望简单,渴望相对简单的方法和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概念上的过度扩张,尤其是更极端的价值观,并没有认识到存在许多不同的价值观有时会发生冲突,而是提供了一种虚幻的安慰,即我们面临的最困难的挑战都“归结为”一个因素——例如维护法治或人权。这种对简单的渴望被误导的一个原因是,它通常只提供对无论如何都存在的价值冲突的表面回应。这是因为当只有一个价值在起作用时,就会出现冲突,但在公共决策中,利弊的两边都有数字。

例如,对那些被可信地指控犯有令人发指的罪行的人进行审判是一项正义的要求。但司法部门也建议不要在犯罪多年后进行刑事审判。事实上,这两者都是正义的要求,但这并不能解决在决定是否起诉俄亥俄州老年汽车工人约翰·德米扬纽克(John Demjanjuk)时寻求尊重他们每个人所涉及的困难,约翰·德米扬纽克被指控为纳粹集中营警卫“伊凡雷帝”。

维护我们观念的完整性并不等同于僵化我们的某治观点或安排

第三,概念上的过度扩张可以被解释为一种辩证的赌博,剥夺了一个人的某治对手在概念上站稳脚跟的位置。对大部分流行的人权正统观念持怀疑态度的法治保守派朋友可能会被暴露为概念上的混乱,因为对法治的扩张主义解读已经纳入了这种正统观念。赞扬民主但谴责自由主义颓废的民粹主义者同样感到困惑,因为“非自由民主”可以被视为自相矛盾。更令人担忧的是,对概念混乱的指责很容易转化为对不真诚的指责,进一步证明将自己的某治对手视为不值得认真参与的正当理由。这种对对手的概念性“取消”本身可以被视为我们深度两极分化文化的症状,这种文化是由概念上的过度扩张所促成的。

最后,有一个明显的事实,即保持我们的概念井井有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由于可能有各种同样可接受的方法来指定一系列重要概念的含义,这一事实使情况变得更加复杂。保持一个概念的良好状态需要关注它的历史、它所发挥的宝贵作用,以及它如何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并始终牢记它在不断发展的其他概念网络中运作,每个概念都有其独特的贡献。要做到这一点往往远非易事,正如围绕法治、人权和民主等概念的复杂哲学争论所表明的那样。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我在这里所说的任何内容都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一个给定的概念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合法地纳入新的需求,而不会构成一种概念上的过度。以人权为例。在思考权利的历史中,社会经济权利——例如健康权、工作权和适足生活水准权——要么被排除在议程之外,要么受到广泛的怀疑。但《世界人权宣言》(1948 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该宣言将社会经济权利与长期以来熟悉的公民和某治权利(如宗教自由和公平审判权)置于同等地位。

这种将人权保护扩展到社会经济领域的做法是概念上的过度吗?我不这么认为。证明社会经济权利存在的一种方法是,无论遥远的过去如何,在现代性的条件下,随着技术和组织能力的增强,可以争辩说,所有人,仅仅凭借他们的人性,都应该获得某些最低水平的医疗保健。 工作保护等。换句话说,保持我们概念的完整性并不等同于僵化我们的某治观点或安排。

以上述方式解释概念过度的普遍性,绝不是为了证明它的合理性。它仍然是知识分子困惑的根源,对我们讨论过的每一个想法以及其他想法的独特意义含糊不清。在某治两极分化的时期,人们也目睹了全球某权主义的崛起,因此,保持我们的公共话语所依赖的概念得到良好的修复就显得尤为必要。这样做的责任落在我们所有人身上,尤其是那些拥有巨大公共和私人权力的人。当然,不屈服于概念上的过度扩张并不能保证我们的某治努力取得成功,但它确实消除了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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