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看到一个精彩的新闻,关于男顾客和女技师的故事: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23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清市某足道店包厢内,在女技师卢某某为其服务过程中强行搂抱卢某某,并强行扒开卢某某的内裤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因卢某某一直反抗,被告人黄某某未得逞,在反抗过程中,造成卢某某受伤,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式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某称,躺到床上后,女技师用手在他私处涂东西并抚摸,他坐起来后欲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但对方一直在要求加钱并一直反抗……

这个案件真的不复杂,“黄某某称”已经还原了真相,基本证明了一切,是否构成强奸罪已经不是什么深文大义的事了,为避免让一些人不爽,我不就此分析结论了。构成不构成强奸罪,又关我屁事,我既不是受害人的代理人,也不是被告人的辩护人,懒得就是否构成强奸罪绞尽脑汁,长篇大论了。

那今天说什么?说一个更有趣的事,一些大聪明网友问的问题:女技师摸男顾客私处,怎么不是猥亵?为什么不惩罚女技师?

那就从猥亵说起。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具体既有男对女的猥亵(主要情形),也有女对男的猥亵,也有男对男的猥亵,也有女对女的猥亵。猥亵和强奸的主体范畴有很大的区别,强奸只能表现为男对女。

猥亵的具体手段一般表现为抚摸、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特意科普一个,随着网络时代兴起,现在还有“隔空猥亵”违法犯罪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称女技师对他私处存在抚摸,符合猥亵的手段情形,怎么公安机关忽略此情节,对女技师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呢?

读者永远记住,法律问题不是你去新华书店买本法律书就能完全弄懂的,法律条文本身不难懂,但具体运用时那是博大精深、千人千面的。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这是猥亵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话说女技师抚摸男顾客私处是为了刺激或满足自己的性欲?显然不是。本案的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我不去判断,在假设存在抚摸的情况下,女技师的抚摸绝不是为了自己的性欲需要,这是笃定的,毋庸置疑的。

这种抚摸本质上是为了钱,而为钱的抚摸和猥亵没有关系,构成违法话,那也是卖淫之类的违法。从女技师主观方面找不构成猥亵原因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猥亵是存在相对受害人的,猥亵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心理伤害,让受害人产生痛苦的感觉,猥亵行为人所作出的行为并非是受害人所追求的东西。

本案被告人黄某某本人讲述的过程是:当天一个老乡生日,在聚会之后他们一行三人来到涉事足浴店。自己消费的是598元的项目,进房间后,换上足疗店提供的一次性短裤,就躺在浴缸里泡澡,女技师还帮他往浴缸里放水,并为他搓澡

黄某某称,躺到床上后,女技师用手在他私处涂东西并抚摸,他坐起来后欲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把这段文字连看三遍,这种纸醉金迷、灯红酒绿的生活难道不是黄某某进娱乐场所追求的?“坐起来后欲与对方发生性关系”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女技师的抚摸给黄某某带来的是兴奋、快乐和愉悦,和心理伤害根本搭不上边。基于此,女技师的抚摸也无法构成猥亵。

最后要说,不管是按照规定要求还是自保,所有娱乐场所都会有“禁止黄赌毒”的提醒,至于“禁止”的东西是否实际发生,那是要“协商”的。“协商”成了,可能违反治安管理法;“协商”不成,那可能违反刑法,总有一个套得上。

唉,做人难,做一个男人更难,做一个全身而退的男人难上加难。珍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