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苍南医保

【案例】

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苍南县中医院等医院重复就医,从上述医院多开多种医保药品并出售给他人,骗取国家医保资金29352.6元。

2024 年8月1日,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592元。苍南县公安局以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0月10日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5年1月10日,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2025年3月,苍南县医疗保障局责令罗某某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约29352.6元。2025年4月1日,苍南县医疗保障局对罗某某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587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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