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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组织与单位

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讨论中,有些人提到婚内强奸。其实这个案子与婚内强奸毫无关系,因为受害人与被告根本就没建立婚姻关系。

可这不影响一些人担忧被告被判有罪,就类似于定罪婚内强奸,让家庭关系“复杂化”。即使认同大同订婚强奸案就应该判有罪的,不少人转到“婚内强奸”这一话题时,也觉得如果不做严格限定,丈夫分分钟被妻子拉到派出所,这日子没法过了。

中国当下是对婚内强奸有严格界定,必须是婚姻状况处于不正常状态,比如已经分居、正在起诉离婚。很多人包括专业人士解释为什么要有上述限定时,也会提到家庭关系的复杂性,还有人会提到政府/司法过度介入私密生活的危险。

这些考虑表面上不无道理,可如果我们“诚实”一点,必然得承认正常婚姻状态下没有强奸的司法原则,本质上剥夺了一方的性同意权,牺牲了基本的人身自由。

要求个人做出如此大的牺牲,应该建立在真实的必要性之上。比如夫妻要相处那么久,难免吵架闹矛盾,是不是很容易出现违背对方意愿。要是每位妻子都把丈夫拉到警察局要立案为强奸罪,这日子可能确实没法过了。

可这种风险真实吗?一方面,性犯罪的报案率非常低,像美国这里的估计是三分之二的性犯罪并未上报。另一方面,80%的强奸,凶手是被害人相识的人。

真正的现实是,由于性侵带来的特殊伤害,受害人愿意站出来指控,需要不小的勇气。因为她可能要面对周遭人的非议,在控诉过程中,可能要多次描述、回忆之前的创伤过程。凶手是熟人时,受害人面对的压力说不定更大,比如其他人可能不信是强迫。

即使不对婚内强奸做特别限定,真正会跑到派出所告丈夫强奸的,绝大部分经历的应该也不会是很多人担忧的“小矛盾”。

就好像家庭暴力,有句话很流行,家暴只有零次和一次的区别。按这句话实践,那夫妻间动过一次手都应该离婚了。但现实中,有几对夫妇能如此“决绝”,而那些因为家暴离婚的,又有几个只动了一次手?

真实的家庭生活里,即便一方有委屈了,别说走控告强奸这样的刑事诉讼,就是走起诉离婚的民事过程,也会有子女、双方父母、周遭亲友等各种需要顾虑的,当然,还有经济财产等问题。

担心去掉婚内强奸的特殊限制,日子没法过了,纯属庸人自扰。

反过来,对婚内强奸的特殊限制,不仅是剥夺了婚姻内的性同意权,更是干涉私人生活到了强制个人配合他人欲望的地步。这对私密生活的介入程度,真的低于限制婚内强奸吗?

一说到性犯罪,很多人特别担心诬告,搞得好像一旦降低性犯罪的指控、认定要求,到处都是诬告的。我们当然不能排除少数性侵指控不实,可是欧美大量统计都显示诬告性侵的比例并不比其他犯罪高,所有指控里只有2-6%属于不实。

我们没有因为2-6%的诬告比例,去限制盗窃、抢劫、杀人的报案,除了偏见,又有什么理由来限制性犯罪的指控呢?

当然,法律法规需要尊重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比如隋唐时期,老百姓接受关陇贵族子弟出将入相,承认这个军政门阀集团的特殊地位,这是当时社会发展、客观条件决定的,在那会儿谈什么民主共和,那不是简单的超前,是超前的离谱。

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期望社会能更进步一点,毕竟在关陇贵族的巅峰时代,隋文帝与隋炀帝仍然开启了科举制度,让权力逐渐不再局限于士族门阀。

我们不需要的是明明是存在不足,甚至是落后的东西,非要说成多么重要,是多了不起的宝贝。

就好像大清亡了数年的时候,还有人非要留着辫子,觉得剪了辫子就是乱了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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