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君审当事人于2015年12月通过RS保险公司投保“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及“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保额各70,370.37元。2023年6月,君审当事人因膀胱节旁体恶性肿瘤在上海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病理报告显示为副神经节瘤,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范畴”为由拒赔。君审当事人遂委托君审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保险金并豁免后续保费。
二、争议焦点
疾病性质认定
保险公司主张:病理报告诊断为“副神经节瘤”,未达到ICD-10恶性肿瘤标准,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当事人抗辩:瑞金医院明确诊断为“膀胱节旁体恶性肿瘤”,临床诊断应作为理赔依据。
保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病理学检查结果严格认定恶性肿瘤。
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未排除临床诊断的效力,且医院诊断具有权威性。
理赔金额计算
双方对癌症确诊保险金70,370.37元及康复保险金14,074元无实质争议,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三、法院裁判要旨
采纳临床诊断结论
法院认定,瑞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明确诊断为“膀胱节旁体恶性肿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定义。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医院的诊断不符合ICD-10标准,故其拒赔理由不成立。
条款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约定恶性肿瘤需符合“临床诊断属于ICD-10范畴”,但未限定必须完全依赖病理报告。
在病理报告与临床诊断不一致时,应优先采纳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支持全额理赔及保费豁免
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癌症确诊保险金70,370.37元及康复保险金14,074元,合计84,444.37元。
豁免自2024年至2035年的12期保费(23,222.28元)。
四、案例启示
保险公司不得单方否定医疗机构诊断
保险公司若以“不符合保险责任”拒赔,需提供充分医学依据,不能仅凭病理报告与临床诊断的差异拒赔。
投保人需保存完整医疗记录
确保诊断证明明确标注疾病性质(如ICD-10编码)。
选择权威医疗机构就诊,以增强理赔证据效力。
保险条款应明确疾病认定标准
若保险合同未明确排除临床诊断,法院可能采纳医院的结论。
保险公司应在条款中细化恶性肿瘤的认定标准,避免争议。
五、结语
本案通过君审的专业,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临床诊断在保险理赔中具有优先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仅凭病理报告否定医院结论。
格式条款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在存在争议时,法院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建议:
保险公司应完善疾病认定机制,避免机械套用医学标准。
投保人遭遇类似拒赔时,应积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本案对重大疾病保险纠纷具有示范意义,提醒保险公司尊重医疗机构的专业判断,避免因过度依赖技术性条款损害被保险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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