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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6 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 20 万元。保险合同中约定了重大疾病的范围,其中对 "恶性肿瘤" 的定义进行了限制,排除了某些早期癌症。后张某某被确诊为甲状腺癌(早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某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张某某认为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定义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对其进行提示说明,该条款无效。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定义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重大疾病定义条款向张某某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某支付保险金 20 万元。

律师说法

中山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采芹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容易出现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条款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律师提醒,在签订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免除或者减轻对方责任的条款。如果对条款内容有疑问,应当要求对方作出明确说明。如果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你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你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