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温州市中心医院。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涉事医生潘某对患者厉某并发吸吸入性肺炎、血氧饱和度反复下降、CT提示肺部慰染加重等病情变化,没有充分告知病情并签署病危(重)告知书,没有及时请呼吸科或ICU等相关科室会诊,没有提出转ICU加强监护治疗,亦没有采取血气分析、加强监测或实施纤维支气管盥洗袪痰等措施。

温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患者病情发展及危害评估不足,签字告知不到位。病情变化后医方对患者的救治不够积极全面。

鉴定结论为:温州市中心医院在患者厉某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一级甲等),并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定义标准为“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死亡”。

也就是说,在这起医疗事故中,患者厉某死亡,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涉事潘医生是温州市中心医院内科专业的执业医师。在 2024年9月11日至9月12日,患者厉某于神经内一科住院治疗期间,潘医生的值班医师。

也就是说,潘医生应该是9月11日夜班值班医生,负责9月11日下午5点到9月12日早上8点这期间对患者厉某的治疗与处置工作。

恰恰在其班上的这段时间,患者厉某死亡了。

潘医生作为夜班医生,为患者死亡付出了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代价。

同时,值班护士花某,也因为记录病情时间不准,顺带被卫健委打了一板子,被处以行政警告并罚款12000元。

医疗问题是每个人都必将面对的问题,是任何人都无法逃避的问题,是真实存在的,是不可回避的,是你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必须要改变的事情。

但是,这种改变要成为医疗建设者,为医疗环境的改善具有积极性,而不是破坏性。

既然医疗事故鉴定,医方在这起事故中属于次要责任,也就是说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以及发展的必然结果,与医护人员的责任参与度关系不大。

你不能人死家属追责,非要找个责任人,就只能拉值班医护人员出来背锅。

这,不地道。

值得关注的是,这起事件中,又有告知不到位的字眼。

对于不具备医学业知识的患者和法官而言,现有法律关于医生告知信息的具体内容,笼统和不明确。即便确立医疗信息告知的一般标准,患者和法官也不可能在浩翰的医疗知识海洋中,确定哪类信息属于重要信息。

老叶认为,从《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告知信息的内容来看,太过于完整而全面,需要有所限缩,才能真正引导医护人员有所为、有所不为地履行信息告知义务,也才能确保患方获得对其真正有帮助的信息。

因此,我认为对于告知的重要性,或实质性的判断,应以医生为视角,不能以患者为视角。这一点,老叶在此呼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逐步探索确立。

另一方面,如今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与一些新闻媒体不客观、不全面的报道,导致公众对医院信誉的质疑,是引起医患纠纷高发的一个主要诱因。

尤其部分新闻媒体对医学这个行业的风险性宣传不够。社会舆论常同情患方,医院及医护人员的权益却被忽视了,动辄以损害医方的利益来平息医患纠纷,一些得不到满意效果的患方,认为自己身后有大多数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动辄追咎的将医方告上法庭。

但是一个瓷器,摔了一次,还能补。摔了一百次,还指望人捧着喝水,这不是有病是什么。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一个危重患者的死亡,很大程度是疾病的必然转归,是自然结果,不是一个什么“告知不到位、处理不到位、记录不及时”的问题。

医护背锅没问题,但这样的事情一次次的发生太多了,就不仅仅只是医护背锅这么简单,而是患者对医院一种信任的远去、怀疑的生根、意见的永不缺席。

所以,老叶认为,是该时候强化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了。就像减重一样,国家队要出手,告诉大众要正视生命现象的复杂性与医疗行为的风险性。

在报道医患纠纷时要客观、公正、全面、真实,并加大力度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的宣传和引导,使公众增强对医疗行为高风险的认识,从而使医患双方关系得以沟通和融洽,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我不是信徒,但我越来越觉得,人一定要有敬畏。

有时候,你以为是占了便宜,其实不过是,换一种方式在吃亏而已。

【文章来源】老叶说医,作者叶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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