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

利用“六合彩”赌博案件

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23年间

被告人张某、王某在永泰县域内

以香港、澳门“六合彩”开奖情况为依据

组织多人投注赌博

被告人王某收取他人投注赌资后

报送给被告人张某

张某向参赌人员结算赌资

并按照王某报送赌资的3%至5%向王某支付报酬

期间

被告人张某共计收取

被告人王某转账的“六合彩”投注赌资75万余元

张某转账给王某结算赔付资金55万余元

张某共从中渔利约20万元

王某获利约2.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参赌“地下六合彩”,赌资 数额累计达到75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20余万元,已经达到刑法规定“聚众赌博”的标准,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来源:永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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