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从建立到履行,再到最终终止的整个流程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需始终坚守诚实守信这一根本准则。对劳动者而言,如实陈述和提供相关信息,是践行诚实信用原则的底线要求。倘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出于顺利入职的考量,故意编造虚假的工作经历或伪造学历信息,致使用人单位在未能知晓真实情况、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前提下,与该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那么,这份劳动合同因并非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成立,应被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基于有效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各项法律责任 。

因此虚构工作经历入职,用人单位通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虚构工作经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工作经历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虚构工作经历可能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存在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案例

在小王与 B 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中,小王虚构工作经历,在应聘质量经理岗位时,故意提供虚假的个人履历、伪造离职证明书,致使 B 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了他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无论是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手册》,还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B 公司均有权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欢迎咨询,了解更多

行业资讯|政策干货

异业合作|咨询问答

编辑|人事人 图文素材|源于网络(侵权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