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4月23日下午,万山法院到铜仁市万山区仁山学校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肖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二百余名师生参加了庭审旁听。

案情简介:被告人肖某某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仍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及绑定该银行卡的电话卡一并邮寄给他人使用,该卡收到被害人被诈骗的44万元。

裁判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及电话卡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造成诈骗款四十四万元流入自己银行卡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庭宣判被告人肖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普法现场:庭审结束后,法官以实际案例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发放普法宣传手册200册,向学生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用“以案释法”的形式,提醒学生识别不法行为,远离电信诈骗等相关犯罪,树立守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法官提醒:“两卡”指电话卡、银行卡。“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等。未成年人要提高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要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