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罚单。
2025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对邮储银行长春市光复路营业所、长春市天嘉水晶城营业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发布了3张罚单。
杨某对公司员工非法侵占客户资金事项负有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这个几个字,大家就知道所犯的事有多严重了,有这样的前科,即使才“4年”,鸭哥也觉得后面没有银行敢用她了。
而这一系列罚单,也把一起多年的往事扯到水面上来。
2016年12月,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杨某犯贪污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责令退还被害单位及个人共计231.7万元,并处罚金90万元。
2017年间,贾某娟、李某兰、鲁某、朱某等多名被害人手持盖有银行公章的“存单”,纷纷将邮储银行光复路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兑付本金及利息。尽管银行以“杨某私自伪造存单、资金未入账、无真实存款关系”为由抗辩,但法院在系列判决中均明确支持了原告主张。(这样的判决还是比较少见)
到底具体发生了什么事,让杨某锒铛入狱?也让多位储户把银行告上法庭?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判决书中透露中的具体事件和细节。
杨某为女性,大专学历,曾在邮储银行长春市上海路支行和光复路支行担任营业主管(综合柜员)。2011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杨某以完成储蓄任务为由,将亲属、朋友的资金揽入其所在银行,后利用职务便利,贪污银行储蓄存款共计人民币201.134935万元,其中185.5万元被挥霍。此外,2009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她也打着完成银行储蓄任务的幌子,私自伪造银行存款记录或定期存单,骗取贾某、付某等被害人总计37.1万元现金。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李某通过其外甥女付某与杨某相识,出于信任,李某将钱款交给付某,委托其转交给杨某办理定期存款。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间,李某先后在邮储银行长春市光复路支行分四笔存入12.5万。然而,当李某前往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无法支取。原来,杨某收到钱款后并未存入银行,而是据为己有并向李某提供了虚假存单。
说实话,杨某这个事让鸭哥最震惊的不是案例本身,而是在这5到7年的时间内,那么长的时间里面,邮储银行竟然没发现?
内控机制去哪里了?主管盘账的时候,难道没有发觉有异常么?鸭哥作为当过柜员的过来人,觉得太匪夷所思了。
当然,邮储银行正式注册成立的时间为2007年,相比于四大国有银行确实起步比较晚,一开始在很多方面都还没跟上(尤其是在内控合规层面),但是15、16年这个时间点,机制也该完善了,确实太不应该了,这都能让一些图谋不轨的柜员还能有机可乘。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2月,执行刑罚的吉林省女子监狱提出,服刑人员杨某在狱中有悔改行为,建议对其减去一个月有期徒刑。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杨某犯罪涉及金额巨大,且因多项罪名被合并处罚,其主观恶性程度高,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严重,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因此裁定不批准此次减刑申请。
希望大家都能牢牢守护住合规底线,不要因小失大,不要自己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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