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君审当事人,系猝死者的配偶、子女及母亲。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为其投保PA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C款)",保额50万元/人,保障项目含意外身故。

保险事故:2024年10月27日,被保险人上班途中跌倒后送医,被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载明"猝死(可能原因为意外伤害、突发疾病)"。

争议焦点:

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以"猝死非意外"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二、双方主张

原告(君审当事人):

意外因果关系:被保险人跌倒后发生猝死,医院未排除意外伤害致死可能,应推定意外为直接原因。

举证责任倒置: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猝死由疾病导致,应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PA保险公司):

医学定义差异:猝死多因内在疾病引发,不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伤害定义。

合同明确排除:保险条款将猝死列为除外责任。

三、调解结果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责任折中认定:

鉴于猝死原因存在争议,PA保险公司同意按60%责任比例赔付。

调解协议:

保险公司支付30万元理赔金(原保额的60%);

当事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例评析

猝死的保险责任认定难点:

猝死具有"突发性"特征,但与意外伤害的"外来性"要求存在法律争议,司法实践中常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

调解的合理性依据:

在因果关系难以明确时,按比例调解平衡双方利益,符合《保险法》第三十条"有利解释原则"精神。

保险公司的风险提示义务:

若保险公司未对"猝死免责"条款作显著提示(如加粗、单独说明),可能面临条款无效风险。

五、行业启示

保险公司:

优化意外险条款设计,明确猝死的定义及举证责任分配;

完善销售环节的免责条款提示流程。

投保人:

投保意外险时,重点关注"猝死"是否免责及例外情形;

出险后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如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

立法建议:

推动出台意外伤害与猝死的认定标准指引,减少理赔争议。

六、结语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了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认定难题,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解决路径。建议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中对猝死责任作清晰约定,同时投保人可通过补充投保定期寿险等方式完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