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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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乘被害妇女处于醉酒状态实施强奸,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强奸案件。被害妇女醉酒后可能处于烂醉如泥、丧失意识不知反抗的状态,也可能处于意识虽然清醒,但是身体无力不能反抗的状态,还可能处于意识比较清醒,身体可以活动仅仅喝多的状态。

如果和醉酒女性发生关系,男性什么情况下构成强奸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傅某程强奸案》中明确:

裁判要旨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关键要看该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审查认定是否同意不能仅以妇女是否有反抗为标准,妇女因各种原因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均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在“醉酒型”强奸中,妇女往往因陷入醉酒状态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反抗不明显。行为人在妇女醉酒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要综合该妇女与行为人的关系、是否有感情基础、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表现,包括行为人是否利用妇女因醉酒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等情节判断。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傅某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李某某的意志。

李某某与傅某程在聚餐之前并不相识,不具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基础。

在案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与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明,案发当晚,李某某在饭店聚餐饮酒后已处于醉酒状态,失去反抗能力。傅某程假借送李某某回家将其带至酒店,趁李某某醉酒不能反抗之际,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综上,能够认定傅某程违背李某某的意志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周军律师提醒,醉酒类强奸案件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主动型强奸,即行为人使用酒精作为手段使妇女陷入醉酒状态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另一种是趁机型强奸,即行为人利用妇女已然存在的醉酒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主动型醉酒强奸和趁机型醉酒强奸都属于使用“其他手段”的强奸罪,其认定标准为,被害妇女因醉酒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

《解答》虽已废止,但该观点仍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所广泛接受。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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