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规范水电气热公共服务行业
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为进一步规范集宁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价格秩序,现对各水电气热收费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等相关制度。水电气热收费主体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各收费主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按照水电气热收费目录清单内项目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服务内容、市场供求状况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三、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热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水电气热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禁止对用户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等项目进行收费。
四、严格压实水电气热经营主体责任。全区各水电气热收费主体要压实主体责任,按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各水电气热收费主体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尤其广大企业和居民用户如遇到水电气热领域的问题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快速处置、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全市公共服务行业市场价格秩序。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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