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案例年年有,有些案子的判决结果,当真让人目瞪口呆。

前有南京王法官的名言警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如今,青岛一则撞人案的判决再次刷新网友的三观。

谁能想到,男子好好儿走在路上,突然被一位大妈给撞了,结果最后反倒要赔大妈7万块钱……

事情发生当天,刘大妈与男子王某一前一后在人行道上行走。刘大妈一边走路还在一边打着电话,突然,她毫无征兆地转身折返,而紧跟其后的王某躲避不及,两人重重相撞。

刘大妈当场倒地,表情痛苦不堪。王某赶紧联系120送大妈就医,经医院检查,大妈摔得还真不轻,她的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后续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面对突如其来的伤痛和高额医疗费用,刘大妈将男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18.8 万余元。

接到法院的通知时,王某当场就傻眼了。明明是你把我撞了,凭什么还要我给你出医疗费?谁受伤谁就有理?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刘大妈坚称,自己是因王某的碰撞才受伤,对方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王某则委屈地辩解,若不是刘大妈毫无预警地转身,这场意外根本不会发生。

为还原真相,法官调取了事发地的监控录像。画面显示,刘某在前方并无突发状况的情况下突然转身,这一行为显然是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而王某未能与前方行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同样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法院认定刘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王某则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承担次要责任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王某赔偿刘某 7 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这一结果公布后,迅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走路也要保持安全距离?那赶大集、挤地铁的时候,要是突然有人摔倒,是不是周围一圈儿人都有责任?”

“如果大妈转身撞上了电线杆子,是不是国家电网得承担她的医药费?”

网友们众说纷纭,不少人对 “行人安全距离” 这一概念感到很不可思议。

还有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南京王法官的一句话,让人们的整体素质倒退了十年,现在马路上看到有老人摔倒都不敢扶了。这个案子若是这么判决,以后恐怕就不是扶不扶的问题了,而是见到老人就会心惊胆战,有多远躲多远……

还有网友担心,有了刘大妈这起“成功案例”,以后讹人可就方便多了,甚至连专业碰瓷儿的也不用去车轮子前面冒险了,直接找个行人当冤大头就可以了。

不敢想象这样的画面,有一天你走在大街上,前面的行人突然放慢脚步。还没等你反应过来,她突然大叫一声“摔”倒在地,然后非要拉着你去医院做检查。不管能不能查出来毛病,她就说自己头晕恶心、走路不稳,直到你赔钱才肯善罢甘休……

不难推断,这起案例的判决结果,将会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这也是为什么会引起网友广泛讨论的原因。

为回应公众关切,有律师从专业角度为大家解读了这起案件。他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突然转身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王某虽然无法预见如此严重的后果,但未保持适当距离也存在过失。

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行人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但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参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车辆安全距离的规定,认为行人在公共道路上同样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虽然听上去似乎很有逻辑,但笔者还是觉得,这解读颇有一点儿根据结果去生搬硬套法律条文的感觉。因为法院判了王某次责,所以律师就从现有法律中找一条规定来验证判决结果的合理性。

按照惯常思维,你一边走路一边打电话,然后看都不看就突然转身往回走,结果撞到我身上,说出大天去也是我是受害者啊!我还没说什么,你倒跑去法院起诉,要我赔你钱,这不就是恶人先告状吗?

律师竟然还拿《道交法》出来说事儿。追尾事故中通常会判定后车全责,是因为车速比较快,想要突然停下通常也需要有个反应时间和刹车距离,所以“保持安全车距”是很有必要的。步行走路有这个必要吗?能跟驾驶机动车相提并论吗?走路时距离前面的人多少米算安全距离呢?

法律也是讲道理的,如果一开始就不讲理,那就是不讲理。关键是法官和律师也拿出法规来支持耍无赖者,不结合实际,生搬硬套,在我看来就是无耻行为。

提高安全意识是好事儿,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也是好事儿,但这案子这么“圆满化解”,我感觉一点儿都不圆满,甚至有点儿过分。

提醒大家,以后在路上行走,尽量离别人远点儿吧,万一成为下一个王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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