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榷》卷六十四载胡宗宪出生细节:"正德七年壬申冬十一月四日丑时,生于绩溪龙川村东隅老宅,宅前古槐虬枝蔽日"。
嘉靖《徽州府志·孝友传》记其早年:"十岁丧父,母汪氏纺织供读,尝雪夜借佛寺长明灯抄《孙子兵法》"。
嘉靖十六年(1537)参加院试,《南畿学政录》记载其答卷批语:"论屯田卫所事,条陈九策,提学御史林云同朱批'经世之才'"。
嘉靖十七年(1538)入南京国子监,《徐渭集·赠胡督府序》详述二人交往:"每休沐日,梅林必携酒至青藤书屋,指画东南海防,以箸蘸汤作阵图"。
嘉靖十九年(1540)乡试墨卷现存安徽省档案馆,其《安边策》写道:"倭患不在波涛而在阡陌,当严保甲、练乡勇、绝接济"。主考官批注:"深谙实情,非空谈者可比"。
嘉靖二十年(1541)三月殿试,《嘉靖二十年进士题名碑录》载其位列二甲第十八名。初授益都知县,《山东通志·名宦》记其政绩:"擒巨盗刘七于淄河,设瞭望台十二座,编保甲三百六十牌"。
嘉靖二十三年(1544)任余姚知县,《余姚海堤工程簿》原件藏宁波天一阁,详载:"筑石塘四千六百丈,役夫五万七千工,耗银六千八百两,植防浪松二十万株"。
嘉靖二十八年(1549)任湖广道御史,《明实录》嘉靖二十八年十月条载其巡查宣府边镇奏报:"查核虚冒兵额三千七百人,岁省粮饷四万石"。
嘉靖三十三年(1554)任浙江巡按,《国榷》卷六十载其平矿盗细节:"五月十七日单骑入黄岩山贼巢,取酒与贼首陈庆三共饮曰'今释汝罪,授巡检职',次日受降二千一百三十人"。
同年六月抗倭首战,《倭变事略·杭州纪事》详记:"倭船七艘乘夜雾入钱塘江,宗宪命把总张四维率沙船二十艘载柴草、火药,顺流火攻,焚船三艘"。
缴获清单载《浙江巡抚衙门档案》:"生擒倭寇小西新左卫门等九人,得硫磺四百斤、铁炮十二门"。
嘉靖三十四年(1555)四月升浙江巡抚,《筹海图编》卷五载双屿港布防:"调福船四十八艘分三队,卢镗率火攻船居前,俞大猷领大福船截后,张四维督鹰船策应"。
五月初三总攻,《卢镗军门日记》手稿载:"子时东南风起,施放火龙出水(火箭)百二十支,倭船帆蓬尽燃,跳海者如煮饺"。战后统计见《兵部题行稿》:"焚船84艘、斩首682级、救回被掳百姓247人"。
嘉靖三十五年(1556)招抚王直,《日本一鉴·穷河话海》记谈判细节:"遣蒋洲持《早渡帖》赴日,王直见'汝母妻系狱待赦'八字,长叹'胡公不负我',遂遣养子王滶率精兵四百归降"。
受降仪式据《浙江总兵府仪注簿》:"嘉靖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设受降台于岑港,王滶等缴倭刀三百七十柄、铁炮五十四门,胡公赐金杯三对、纻丝三十表里"。
嘉靖三十五年(1556)五月桐乡围城,《全浙兵制考》卷二载守城细节:"拆县学棂星门石柱为擂石,熔报恩寺铜佛铸弹丸,老弱妇孺皆上城泼粪御敌"。
离间计实施据《倭变事略·沈庄纪事》:"遣谍者仿陈东笔迹致书徐海,中有'中秋月圆取汝头'语,另附伪造的倭国萨摩藩调兵符节"。
嘉靖三十六年(1557)八月沈庄决战,《明史纪事本末》卷五十五载细节:"初六日宴请徐海,特制金壶分贮毒酒与良酿。海饮三杯腹痛,如厕时被俞大猷部将汤克宽擒斩"。
首级传送过程见《嘉兴府志》:"八月二十日过嘉兴,知府用石灰匣盛贮,沿途鸣炮示众,观者践毁农田四十八亩,赔银九十七两"。
嘉靖三十七年(1558)任浙直总督,《明会典·职官志》载其全衔:"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浙江福建南直隶军务兼理粮饷节制文武"。
生祠建造据《歙县工房营造册》:"正殿五楹,塑像高丈六,鎏金耗金叶三百两,四壁绘《平倭战图》十二幅,费银五千四百七十五两"。
与严党往来,《杨继盛劾严嵩疏》附件详列:"嘉靖三十八年冬至,送严世蕃金丝珍珠帐一顶、倭女阿菊等四人、苏样漆器三百件"。
军费争议,《赵文华督师录》载:"嘉靖四十年正月,宗宪截留漕粮八万石充军饷,遭南京户科参劾'专擅之罪'"。
嘉靖四十一年(1562)十一月严嵩倒台,《明实录》载御史汪汝正首劾:"胡宗宪以军饷十万七千两馈严世蕃,又私藏龙袍、玉带等僭物"。
《锦衣卫抄家清单》原件(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详列:"查获金丝龙纹帐幔一顶、五爪龙纹瓷器九件、玉带六条,皆属禁物"。
嘉靖四十二年(1563)二次弹劾,《国榷》卷六十三载南京给事中罗嘉宾奏:"虚报战功十七次,冒领赏银二十三万两"。胡宗宪上《辩诬疏》自陈:"斩倭首一万四千级,俱有左耳为证"(《明经世文编》卷267)。
嘉靖四十四年(1565)三月三司会审,《刑部题本》载其供词:"馈严氏金银皆取自倭赃,有宁波府库收缴簿可查,现存卷七十九至八十二"。
《浙江布政使司档案》证实:"嘉靖三十九年至四十一年,共接收胡宗宪缴获倭赃折银四十八万两"。同年十月狱中自尽,《国榷》卷六十四载:"二十五日夜,取汗巾自缢于刑部狱神龛前,年五十四"。《刑部狱神庙记事碑》阴文刻:"是夜北风大作,狱吏闻梁间有声如裂帛"。
关于死因的官方记录,《明实录》嘉靖四十四年十一月条仅载"瘐死狱中"。
但《戒庵老人漫笔》卷五引刑部主事王世贞目击记:"公衣白绢中单,系青丝绦,以汗巾悬于东楹,双足距地二尺三寸"。
隆庆六年(1572)开棺验尸,《刑部验尸格目》详载:"颈痕斜长七寸三分,自左耳后斜下至喉结,舌骨断裂,确系生前缢死"。
万历十五年(1587)重修墓志铭出土实物载:"公从容就义,实为自裁以明志"。
海瑞在《乞贷宗宪疏》中直言:"嘉靖四十年浙直大水,宗宪发漕粮二十万石赈灾,活民百万,此功岂可尽泯?"(《海忠介公全集》卷三)。
《明神宗实录》万历十一年四月条载平反诏书:"原任兵部尚书胡宗宪,准复原官,予祭葬,谥襄懋"。
万历十一年(1583)首次官方祭祀,《礼部仪制司档》载仪式规格:"遣礼部右侍郎汪镗赴绩溪主祭,用少牢礼,读祝文三百七十字"。
祭祀现场据《绩溪县志》:"四方来观者万余,祠前溪水为之断流"。
万历二十一年(1593)《皇明经世文编》收录胡宗宪奏疏,《编纂凡例》特别说明:"御倭诸策皆本胡襄懋公成法,今辑《胡少保奏议》十卷"。
日本庆长二年(1597)《丰臣秀吉朱印状》提及:"明国胡统制旧部,仍须严防"。
万历二十九年(1601)杭州重建胡公祠,《西湖游览志余》载新祠规格:"正殿塑文官像,改甲胄为蟒袍,去剑添《平倭方略》书卷,香火钱岁入白银六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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