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此条款明确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很多工友都在问,在工地、工厂务工没有签劳动合同,受伤以后算不算工伤?全晟团队一文为您解答

伴随我国经济发展,用工形式日趋多元复杂,劳动关系形态也更加多样。以建设工程领域为例,违法分包、转包现象屡见不鲜。当承包人将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后者自行招用劳动者并负责日常管理与薪酬发放,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与发包单位之间通常难以建立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那么,此类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发包单位是否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在特定情形下,即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仍可依法认定为工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 号)第三条说得很清楚,法院将会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以下这五种情形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举例来说,王大哥白天在 A 公司做保安,晚上又到 B 公司兼职做仓库管理员。有一天,王大哥在 B 公司工作时,不小心从高处跌落受伤。这种情况下,B 公司就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为工伤事故发生时,王大哥正在为 B 公司工作。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举例来说,张大哥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被派到一家电子厂工作。在电子厂工作时,因操作机器不当受伤。根据规定,张大哥所在的劳务派遣单位就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举例来说,甲公司派李先生到合作的乙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在乙公司工作期间,李先生因为乙公司的设备故障受伤。这时,甲公司作为指派单位,要承担李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举例来说,某建筑公司把一项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老张,老张招了工友们干活。在施工过程中,工友小赵不幸受伤。这种情况下,虽然小赵和建筑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作为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要承担小赵的工伤保险责任。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举例来说,个体户孙大哥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名下承接运输业务,孙大哥聘请的司机小刘在送货途中遭遇车祸受伤。那么,被挂靠的运输公司就要承担小刘的工伤保险责任。

上面说的第4、5项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赔了钱,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后,是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回来这笔钱的。

简单来说,在有违法转包、分包这些特殊情况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用再看有没有劳动关系。就算用工单位和职工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要符合上面说的这些情形,用工单位就得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